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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慈善法》更好地体现善意?
http://www.scol.com.cn(2016-3-20 8:55:31)  四川在线    编辑:周帆
作者:知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3月16日通过了中国第一部慈善法,其中明确规定个人不能公开募捐。对此,在北京大学读书的王丹丹产生了疑虑。5天前,她在某互联网众筹平台上发起一个项目,为自己身患糖尿病的妹妹募集8万元,用来购买一台胰岛素泵和相关耗材,她担心自己的筹款行为未来可能会被法律禁止。(3月19日中国新闻网)

  此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自然人具有组织和发起募捐的主体资格,因此,民间私募在法律上处于一个尴尬的位置。法规中并没有具体条款对个人募捐有禁止性的规定。由此造成了某些民间私募中,出现各种诈骗、非法赢利的违反现象。最近通过的中国第一部慈善法,规定个人不能公开募捐,应该就是为了堵住这个漏洞。

  然而,这是不是意味着同时也堵住了个人求助的出路?对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阚珂,已经在今年两会期间作出过回应:慈善法规定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但不禁止个人求助。对于王丹丹的疑虑,阚珂再次作出解释:个人求助最根本的特征是“利己”,而慈善法所规范的慈善活动则必须是“利他”的,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

  从理论上说,个人公开募捐和个人求助的区别已经十分清晰了,只要个人求助是为本人、为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自己的近亲属,向他人或社会求助,就不受慈善法限制。对于王丹丹的疑虑,阚珂认为,她的学长谭卓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转发了王丹丹的筹款信息,这个筹款项目应该属于“募捐”。这就把“个人不能公开募捐”的底线,作了具体划分。

  对于慈善募捐,以法律加以规范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如何让《慈善法》更好地体现善意,在今后的实践中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民间私募对一部分遇到不幸的人来说,可能是最快捷有效的求助方式。由于其中产生了不善的现象,法律才将其“关闭”。可能正是由于这种方式的快捷有效,又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才会有人乘虚而入。那么,在“关闭”了这条通道后,社会公益组织是不是能提供同样快捷有效的救助通道?个人不能公开募捐,就意味着必须通过合法的募捐团体,如中华慈善总会等规范的机构,或学校和事业单位的某些组织进行募捐。但是,对于这些团体或组织也是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王丹丹也曾经通过一个慈善组织的网站为妹妹筹款,但是近两周时间过去,只筹到120.5元。“对方说后台实际筹集到的资金比网站上显示的要多。”尽管这是一家正规的慈善组织,这种说法还是让王丹丹对这个网站的信息抱有疑虑。

  或许,民间私募的部分原因,就是因为某些慈善团体或组织不给力,甚至还出现了乏善可陈的弊端。毋容讳言,《慈善法》的“个人不能公开募捐”,在切断某些诈骗、非法赢利渠道的同时,也减弱了个人求助的能力。因为,在个人公开募捐和个人求助之间,有时只是一种力量上的补充。就像王丹丹的学长谭卓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转发了王丹丹的筹款信息,从特征上说属于“募捐”,但只是可能比王丹丹更有人脉的学长,让求助的效果更好。那么,当个人求助的合法资格限定在家庭和亲属氛围内,必然让有些家庭、有些人力不从心。在这种情况下,公益团体或组织如果不能及时跟上,就让《慈善法》有关“个人不能公开募捐”的善意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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