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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是执法部门的新课题
http://www.scol.com.cn(2016-3-2 9:15:0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知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新法落地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与此同时,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有关部门如何有效执行法律条款,成为人们关注焦点。(3月1日中国新闻网)  

  说到底,反家暴法是现行相关法律的延伸和细化,说的再通俗点,就是把所谓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变成法律必须管“家务事”。由此,笔者觉得,反家暴法是执法部门的新课题,是对相关单位、部门和机构处置这种“家务事”能力的考验。  

  事实上,当家庭内部一方对另一方的侵害达到暴力的程度,法律本来也不是无权干涉的。“南京虐童案”的判决,就是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惩罚。而反家暴法的正式实施,既可以让“家庭矛盾”的后果,在没有达到刑律的尺度时,就能让相关部门介入,又明确了相关部门必须受理此类投诉,并采取有效措施。  

  “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是不是就能防止和惩罚“家暴”?可能未必那么简单。之所以“清官难断家务事”,是因为家庭问题的矛盾双方,有着不同于一般人际关系的特殊因素,加害方和受害方,都是一个屋檐下的亲人,这就使得第三方的介入,往往吃力不讨好。在没有反家暴法之前,人们对“家暴”的定义,大多基于暴力的程度,上升到“家暴”的案例,在“成色”上比较高。反家暴法实施后,难免让一些带有肢体冲突的家庭矛盾,在一方的冲动之下诉诸法律。  

  问题在于,有些被以“家暴”投诉的事件,实际上是一时冲动,本来也可如人们常说的“船头吵架船尾和”。但因为“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都是认定“家暴”的事实,势必使当事人选择让其记录在案。那么,相关部门在这“船头”和“船尾”之间,如何插手?因为,这不仅是以往的口头调解,而且在必要时还要“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别小看了这些具体措施,做起来就不那么容易了。因为,反家暴法忽略了一个“家暴”的成因。虽说在反家暴法实施后,家庭暴力肯定是违法的,但在“家暴”的起因中,如果是受害方的过错在先,而这个过错的程度,必然会影响加害方面对第三方介入时的情绪和态度。这就会让保护受害方的反家暴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无法回避同时厘清并解决“家暴”起因的责任。  

  毋容置疑,在当前的治安状况下,司法部门对于民事纠纷,也表现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回避态度。尽管把反家暴上升到国法,但无论在警力或处置能力上,都将面临极大的考验。而且,反家暴法的严肃性和威慑力还会受到包括来自传统的家庭和社会观念,比如“家丑不可外扬”,家务事应该“民不举,官不究”等的干扰。反家暴法面对的不是其他社会关系下的民事纠纷,而是恼火时杀人的心都有,事后又回心转意的情亲关系,法律也可能左右为难。  

  然而,在“吃方便面看不到香菇”都会拨打110的现实下,反家暴法的实施可能会让110“爆棚”。而面对看上去反目为仇,过后还是“一家人”的家庭矛盾,反家暴法这个法律武器,当事人可能随手拿起,相关部门真的不大好使。因此,最高法“探索建立民刑一体化婚姻家事法庭模式”的设想尤为重要。(作者系四川在线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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