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时事政治 >> 正文
“穿过铁窗去嫖娼”,谁来看守看守所?
http://www.scol.com.cn(2016-1-4 7:37:2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郭元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32岁的男性在押犯何玉玲,在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看守所内服刑期间,接受了一次性服务。2015年5月2日晚,他在“在押人员伙房”内,将大米袋排放在地上,与一名被看守所副所长私带进来的卖淫女,在米袋上发生了性关系,“约20分钟”。这一高墙电网内的丑闻,因“群众举报”案发。(1月2日《澎湃新闻网》)

  一个看守所的副所长,竟然私自将一名介绍卖淫的中间人和卖淫女放进看守所,并且允许与在押犯从事性交易。这样的事情也稀奇,也不稀奇。说其稀奇,是因为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不该发生这类事情的看守所内。说其不稀奇,是因为这样的事情已经不止一次的发生。在这起事件中,看守所的副所长受到了处理。是怎么处理的呢?他被免去了看守所副所长职务和党内严重警告。

  这样的处理严厉吗?对于当事人自己来说,应该感到是严厉的。因为放进去了一个卖淫女,副所长的乌纱帽没有了,还要被党内严重警告。可是,这样的处理对于社会舆论来说,就认为是儿戏了。我们都知道一个事实,免除职务并不是开除。也就是说虽然免除了职务,他还依然是一名公职人员,他的工资等等并不会受到影响。又何况,他的级别也不会受到损失。问题在于,将这样的人继续留在公职岗位上,是不是合适?

  假如说,你依然将他放在警方的岗位上,他还是一个为警方丢人现眼的货色。如果,你给他换个其他行业,到了哪个行业,他对哪个行业的影响都是可想而知的。最为关键的还在于,这样的行为的处理,其实依然逍遥于法律之外。而他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党内的事情,也不仅仅是部门的事情,他不是简单的违反了内部规定,还触犯了法律。

  表面上看,从监舍管理角度,他触犯的是没有遵守管理规定的问题。实际上,他涉及的是法律问题。在刑法里,有一款关于容留他人卖淫的罪行。很显然,这位副所长的行为就是容留他人卖淫。允许一个在押犯和卖淫女在看守所的食堂内进行性交易,这就是容留,因为他提供了场所。在刑法里还要一个罪名,叫介绍卖淫罪。这位副所长帮助找到了卖淫的中间人,这个过程中,他自己也就成为了介绍卖淫的中间人了。这不就是介绍卖淫吗?

  还要一个问题是,“穿过铁窗去嫖娼”是在押犯有能力,还是副所长被拿下了?很显然,一位副所长不会平白无故的为在押犯效劳,这其中必然会有权钱交易,那么这就属于受贿,这就属于犯罪。

  鉴于这起事件不是简单的违规行为,只是免职,只是党内严重警告就是不合适的了。应该走法律程序。

  “穿过铁窗去嫖娼”的何玉玲有着怎样的神通?看守所的层层监管为何失效?这不仅是丑闻,还需要思考谁来看守看守所的问题?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