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的男性在押犯何玉玲,在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看守所内服刑期间,接受了一次性服务。2015年5月2日晚,他在“在押人员伙房”内,将大米袋排放在地上,与一名被看守所副所长私带进来的卖淫女,在米袋上发生了性关系,“约20分钟”。这一高墙电网内的丑闻,因“群众举报”案发。(1月2日《澎湃新闻网》)
一个看守所的副所长,竟然私自将一名介绍卖淫的中间人和卖淫女放进看守所,并且允许与在押犯从事性交易。这样的事情也稀奇,也不稀奇。说其稀奇,是因为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不该发生这类事情的看守所内。说其不稀奇,是因为这样的事情已经不止一次的发生。在这起事件中,看守所的副所长受到了处理。是怎么处理的呢?他被免去了看守所副所长职务和党内严重警告。
这样的处理严厉吗?对于当事人自己来说,应该感到是严厉的。因为放进去了一个卖淫女,副所长的乌纱帽没有了,还要被党内严重警告。可是,这样的处理对于社会舆论来说,就认为是儿戏了。我们都知道一个事实,免除职务并不是开除。也就是说虽然免除了职务,他还依然是一名公职人员,他的工资等等并不会受到影响。又何况,他的级别也不会受到损失。问题在于,将这样的人继续留在公职岗位上,是不是合适?
假如说,你依然将他放在警方的岗位上,他还是一个为警方丢人现眼的货色。如果,你给他换个其他行业,到了哪个行业,他对哪个行业的影响都是可想而知的。最为关键的还在于,这样的行为的处理,其实依然逍遥于法律之外。而他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党内的事情,也不仅仅是部门的事情,他不是简单的违反了内部规定,还触犯了法律。
表面上看,从监舍管理角度,他触犯的是没有遵守管理规定的问题。实际上,他涉及的是法律问题。在刑法里,有一款关于容留他人卖淫的罪行。很显然,这位副所长的行为就是容留他人卖淫。允许一个在押犯和卖淫女在看守所的食堂内进行性交易,这就是容留,因为他提供了场所。在刑法里还要一个罪名,叫介绍卖淫罪。这位副所长帮助找到了卖淫的中间人,这个过程中,他自己也就成为了介绍卖淫的中间人了。这不就是介绍卖淫吗?
还要一个问题是,“穿过铁窗去嫖娼”是在押犯有能力,还是副所长被拿下了?很显然,一位副所长不会平白无故的为在押犯效劳,这其中必然会有权钱交易,那么这就属于受贿,这就属于犯罪。
鉴于这起事件不是简单的违规行为,只是免职,只是党内严重警告就是不合适的了。应该走法律程序。
“穿过铁窗去嫖娼”的何玉玲有着怎样的神通?看守所的层层监管为何失效?这不仅是丑闻,还需要思考谁来看守看守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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