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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过铁窗去嫖娼”是在亵渎法律
http://www.scol.com.cn(2016-1-3 7:13:0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知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015年5月2日晚,32岁的何玉玲(男),在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看守所内服刑期间,接受了一次性服务。他在“在押人员伙房”内,将大米袋排放在地上,与一名被看守所副所长私带进来的卖淫女,在米袋上发生了性关系,“约20分钟”。(1月2日澎湃新闻网)  

  看守所里发生性交易,而且是一名在押人员享受了这份“性福”,称得上是名副其实的“惊艳”了。如果说大墙外发生的性交易污染了社会风气,那么,看守所里的性交易就是在亵渎法律。而让法律蒙羞的,是东乡县看守所的相关警察。此案的严重性已经明显超出了一般的玩忽职守,因为,这位看守所副所长提供给这名在押人员的“享受”,不是在押人员被剥夺的正常公民的人身自由,而是连自由人都不允许的性交易。  

  然而,这名涉嫌贪赃枉法、容留他人卖淫罪的看守所副所长,只是被免去东乡县看守所副所长职务,并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这几乎颠覆了公众的法律常识。即使社会上的地痞流氓,一旦涉嫌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是什么后果?难道因为是警察,又因为发生在看守所,反而属于违纪行为?即使按照这名副所长的辩解,“如果知道她是卖淫人员,当时砍了我的头我也不会同意”,也再次暴露出这名副所长错误认识——如果不是性交易而是其他不法行为,后果难道比嫖娼小?  

  法律的威慑力不仅体现在刑法的条款上,更直观的是反应在具体的法律后果上。看守所和监狱,从来都是一个让人望而生畏的地方。所谓的“铁窗生活”、“劳役之灾”,一直在对人们警示着犯罪的可怕后果。而当传出“穿过铁窗去嫖娼”,看守所里也有性交易,那么,在大墙内外,到底哪里才是“自由世界”?在押犯也能嫖娼,那么,给人的感觉是,大墙内的管理制度还不如社会秩序,如此,法律还有什么威慑力?  

  其实,从这名看守所副所长因此受到的处分来看,也至少反映出当地对卖淫嫖娼的无所谓态度。假如把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嫖娼当做给他喝了一顿酒,这样的处分还差不多。事实上,东乡县城色情服务并不鲜见,从记者在当地的所见所闻和亲身经历来看,色情服务几乎是公开的。那么,对这名看守所副所长的处分,会不会是结合了这方面的“行情”?  

  但是,在这起事件中,无论是看守所个别负责人目无法纪,还是当地的社会风气堕落如斯,都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极端表现。在这其中,法律被一次次亵渎和玩弄——看守所副所长私带卖淫女供在押人员嫖娼,已经涉嫌违法犯罪,而当时单位对其的处分,再次把法律当儿戏。这就必然让人质疑,普通人介绍容留卖淫都涉嫌犯罪,为何看守所副所长只是违纪?地下的卖淫嫖娼都被警方“扫黄”,为何发生在看守所反而轻描淡写?  

  因此,这并非人们司空见惯的性交易,而是涉及到看守所这个国家机器的不容污染,是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作为看守所副所长,只要对法律有起码的敬畏,对自己的职责的重要性有基本的认识,是不可能发生这种严重错误的。看上去,是在押人员“穿过铁窗去嫖娼”,其实是涉事警察在亵渎法律,当事部门怎能等闲视之?(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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