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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公章的“离婚保证书”能证明什么?
http://www.scol.com.cn(2015-11-26 8:31:2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任评声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在七份时间跨度长达五年的保证书中,署名黄涛的保证人向刘英(化名)作出多种承诺,“非常爱你,不再欺骗你,把你的话当最高指示,2015年五一后办理离婚”。保证书上除按有指印外,还加盖有“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的公章。(11月25日,东方网)

  给情妇写“保证书”的官员,黄某不是第一个,也绝不是最后一个。山东省农业厅副厅长单增德给情妇写下保证书,承诺“一个月内与老婆离婚”,更有见证人“山东省农业厅办公室史访”。 河北水利厅科技外事处党支部书记董四栓为了“甩掉”情妇,更出动了三名见证人,签下了“解除两性关系保证书”; 浙江衢州市衢江区机关工委原书记周德给情妇写下30多份语言露骨的保证书,甚至找人殴打情妇的丈夫。但相较于找“保证人”、盖手指印等传统方式,黄某用一枚公章走出了一条给保证书增加“可信度”的创新之路。

  给情妇的“离婚保证书”盖上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的公章,不但滑稽,而且荒唐。公章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自己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签名印章,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物质体现和权力授予。换句话说,公章在一些场合就是相关主体的“化身”。因此对公章,尤其是国家机关公章的刻制、管理和使用,国家都有相应的明确规定。而黄某作为一位在基层工作多年,更被评选为2012-2013年度江苏省“优秀人民法庭庭长”的法律工作者,对涉及公章的相关法律法规想来并不陌生。可见“用公章证私情”一事并不是什么一时糊涂,而是知法犯法,明知故犯罢了。

  盖了公章的“离婚保证书”能证明什么?证明不了黄某和情妇之间的用情至深,证明不了黄某的情深意重、愿意担责,更保证不了这两人之间畸形龌龊的男女关系就一定能开花结果,唯一能够证明的不过是黄某一边苦心树立“能吏”、“实干型人才”形象,一边违法乱纪、腐化堕落的两面三刀。

  盖了公章的“保证书”虽不过废纸一张,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但却直接暴露出该法院在公章管理和使用上的无序和混乱。任何单位公章的使用,都必须严格遵守领导批准制度,并且由专人保管,任何人都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单位公章办理任何事情。这几份盖了戳的“保证书”也给所有国家行政机关敲了一记警钟——公章虽小,意义重大。唯有建立健全公章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真正把专人专管和使用审批原则落实到位,才能让这类“乱盖章”的黑色幽默不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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