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官员被曝与多人通奸怎能毫发无损?

http://www.scol.com.cn(2015-9-15 8:03:1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毛开云
作者:毛开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贵州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蔡福顺日前被曝与多人通奸。数十张大尺度聊天记录显示,蔡福顺与一未成年女子发生性行为并询问其身边有无处女,与多名女子商谈性行为地点,并协助一女大学生发论文、安排工作、出差期间找其陪玩,甚至有女子质问他“弄怀孕就玩消失”。8月3日,贵州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纪检监察员告诉记者将向省纪委反馈,9月14日,对方称蔡仍在上班。9月10日举报人称被省纪委约谈,蔡被立案调查,11日省纪委证实正在积极处理。蔡福顺则拒绝正面回应。(9月14日《南方都市报》)

  蔡福顺被曝与多人通奸,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员8月3日表示将向省纪委反馈,为啥蔡福顺9月14日仍在上班、毫发无损?到底是蔡福顺有关系、有背景、后台硬,还是其所在单位的纪委和党委“两个责任”双缺失?

  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蔡福顺被曝与多人通奸,其所在单位的纪检是知道的,为啥不负监督责任?其所在单位的党委知道吗?为啥不负主体责任?

  如果举报属实,蔡福顺无疑应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作为贵州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想必蔡福顺应该是党员,但蔡福顺怎么成了特殊党员,能够逍遥于党纪之外呢?《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包养情人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蔡福顺应该是公务员,至少是公职人员吧,怎么能凌驾于政纪之上呢?

  另外,聊天记录显示,蔡福顺与一未成年女子发生性行为,未成年女子是幼女还是少女?如果是幼女,蔡福顺涉嫌犯罪。刚刚修订的刑法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都属于强奸罪。蔡福顺协助一女大学生发论文、安排工作、出差期间找其陪玩,这当中是否存在腐败问题?确实值得认真查查。

  蔡福顺被曝与多人通奸,40多天后贵州省纪委终于在查了,这是一件好事情,至少没让举报人寒心。然而除此之外,上级部门还应追究蔡福顺所在单位的纪委和党委的责任,不能让“两个责任”成为“纸老虎”和“稻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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