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不超两次”寄样标准值得商榷

http://www.scol.com.cn(2015-6-30 9:24:5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徐大发
作者:徐大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民政局了解到,南京近日出台困境未成年人寄养家庭评估标准。鼓楼区在南京全市第一个探索家庭寄养这种新型的养育方式,并且面向全区公开征集寄养家庭。据悉,自去年10月民政部出台《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后,南京在江苏率先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寄养家庭评估标准。(6月29日《现代快报》)

  相对于领养,南京出台的寄样家庭标准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值得点赞。寄样标准的落实,一方面有利于发展社会爱心慈善事业,另一方面也看出了政府在关爱弱势群体的现实行动,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了更加人性化的执行。

  父母双方死亡、失踪、服刑、病残等原因导致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属于寄养未成年人类型。困境儿童因为长期没人管,普遍存在着敏感偏激、孤僻冷漠、沟通障碍等问题,教育矫治难度大。因此,对寄养家庭的主体从严要求资质是很有必要的,但在该标准制定起始阶段标准过于苛刻就不利于寄养家庭的广泛加入。本来寄样只是一种道德义务,全靠自发,如果标准苛刻就会阻碍这样的爱心行动进展。比如“主要照料人离异次数不应超过2次”的标准就显得不科学。

  “离异不超过两次”的标准是以先入为主,把离异家庭夫妻看成不健康不道德的嫌疑。这种符号化标签化异化离异家庭的态度是不可取的。离异夫妻有各种原因,只要离异理由充分合法,就不该被视为异类。夫妻间经过磨合,无法彼此接受包容,最后选择离婚。离婚的人不见得就不道德不健康或没有爱心,离婚只是一种重新选择追求自由幸福的权利。再婚家庭也会有孩子有爱心有温暖。

  或许,离异的人士经过情感波折会更加感受到了家庭亲人温暖的珍贵,更加懂得关爱弱小的孩子。离异一方也许更有很高素质的,因为不同职业不同人群都会有离异人士,他们不见得就是人格不健全没有社会爱心的人士。

  “离异不超过两次”的寄样标准的异化推定同样是不合法不道德的,不利于社会风气教化的良性示范。超过两次离异的家庭,只要人的本质不坏不妨就让他们寄样一下。离异超过两次的人不见得就是“坏人”,没有离异两次的人不见得就一定是“好人”。实际上,可以让困境未成年人与离异超两次的家庭相向选择,并配以邻居社区组织监督服务,应该也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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