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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判处死刑应该有明确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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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col.com.cn(2015-2-6 7:56:1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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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毕文章 |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
编辑:盛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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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3日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彭曙、胡浩龙等4人贪贿案,一审认定彭曙、胡浩龙犯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彭曙、胡浩龙死刑。(2月5日《北京青年报》)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这两个败类,真是头顶长疮,脚底流脓——坏透了,简直就是“寄生虫”、“吸血鬼”,竟敢无法无天,肆无忌惮地将群众的血汗钱据为己有。被告人彭曙受贿18815万元,被告人胡浩龙受贿17007万元,两人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500万元。法律是公正的,判处他们死刑真是大快人心。这对于震慑那些贪污受贿的高管、高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尚书·吕刑》有云:“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意思就是说,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刑罚的适用其轻重程度各不相同。我国对待贪官没有取消死刑,就是害怕“取消死刑”会导致贪腐“井喷”。成克杰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被判处死刑的国家领导人。令人遗憾的是,近些年来,被判处死刑的贪官越来越少了,这不符合“重典治贪”的传统,不利于惩治贪官,不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
我国《刑法》第383条明确规定: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在法庭判决的时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刘铁男受贿3558万元被判无期, 闻清良受贿2000余万元被判死缓,陈同海受贿1.9亿元被判死缓……这样的判决,别说闻清良不服气,就连老百姓也有异议。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判处实体死刑的受贿数额,目的是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实践证明,法院对自由裁量权的片面强势使用,恰恰伤害了法律的尊严。当下,在依法治国的方略指引下,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大环境下,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官员贪污受贿的量刑标准作一个大致的界定,明确哪些贪官该死,哪些贪官不该死。让法官做到依法量刑,也让老百姓心中有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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