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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八项规定”当挡箭牌
http://www.scol.com.cn(2015-1-12 8:36:0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作者:乔志峰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编辑:邝雅然
  陕西渭南数十名民警入股业务关联公司分红。日前,有网友爆料,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数十民警入股到车管所的劳动服务公司,按月领取不菲红利,而该公司从事审验车、挂牌等相关辅助服务。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称,这属于违纪行为,2014年8月初渭南市交警支队作出决定,所有入股民警亲属无条件退回入股分红,退还的时间以中央八项规定2012年12月出台的时间为起点算起。(1月11日《华商报》)

  交警支队民警入股业务关联公司、集体分肥,仅仅是“违纪”?我觉得或许没这么简单。假如交警队对该公司所从事的审验车、挂牌等业务提供了便利,就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甚至执法犯法。而据常理推断,这种可能性非常大——党政机关、执法单位之所以违规办企业或入股企业,目的无非是牟取私利。而有权力背景的公司和企业,基本上都能“业绩”骄人、效益显著,更是公开的秘密。因此,此事不能只定性为“违纪”轻描淡写象征性处理一下了事,而是应该彻查背后隐藏的更深层次的问题。

  其实,所谓“无条件退回入股分红”,根本连“象征性的处理”都算不上。这些钱他们原本就不该得,退回来天经地义。可是,只需退钱,而没有其他处理,违规违法成本如此之低,怎么惩前毖后?当然,相关部门也可能是考虑到涉及的人员过多,如果严厉追究,交警队的工作还怎么开展?类似的“法不责众”心态更要不得。毋庸讳言,现如今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已经形成了“潜规则”甚至是“明规矩”,如不及时遏止很容易形成某个单位或领域的塌方式腐败。因此,期待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能够依法办事,不管涉及到哪个人、也不管涉及到多少人,都能公平公正进行处理。

  非常耐人寻味的是,所谓“无条件退回入股分红”,并非要求涉事民警退回所有非法收入,而是定了个时间节点——只退2012年12月之后的分红,此前的分红可以“落袋为安”。其理由,是“2012年12月,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纪检监察机关要求党政机关单位不得从事职务影响力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据悉,民警们现已退还203万元分红,而该公司于2009年1月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没退回的肯定也不是个小数目。这是什么奇葩逻辑?同样的违纪行为,只从八项规定实施后开始追究,此前的就不必追究了?

  更何况,相关要求和禁令并非八项规定后才有,而是早已三令五申。例如,2010年初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就规定党员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涉事交警队为何对此置若罔闻?是根本没当回事,还是故意混淆视听,以保护违纪人员和非法所得?

  拿八项规定说事儿为违规行为打掩护,并非第一次出现。此前就有媒体报道,江苏镇江某局长办公室内存放大量名酒被曝光,官方调查后给出解释:这些酒系“八项规定前购买”。无疑,当地刻意强调“八项规定”这个时间节点,目的也无非是推卸责任,为三公消费的违规行为开脱。中央出台八项规定的本意,是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没想到竟然有人试图钻空子,将其当成推卸责任的挡箭牌。类似现象需要引起纪检部门的足够警惕,不仅要对违规行为本身严查重处,同时更要追究那些试图拿“八项规定”当卸责挡箭牌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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