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路上的新里程碑

http://www.scol.com.cn(2023-12-25 8:32:16)  四川在线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袁治杰
作者:袁治杰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下称《条例》)非常详细、深入,以具有相当操作性的方式确立了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体系,可视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路上的新里程碑。

  伴随网络时代的到来,不同于传统的线下生活法律对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和进行身份识别更加容易,网络将未成年人抛入了一个完全成年的、虚拟而又陌生的世界中,时空被幻化,身份被虚化,加之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使得他们面临更加难以应对的风险。这些风险尤为显著地表现为信息茧房、网络欺凌、个人信息泄露以及网络沉迷。

  《条例》对此分别采取了应对措施,从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沉迷防治四个方面构筑起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并通过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使得具体规定具有了一定的可执行性。内容上看,采取措施净化网络空间。由于网络上难以设置各种保护墙,为尽可能限制那些有害未成年人信息的传播,《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等,让网络内容更加清朗。形式上看,防范未成年人陷入不良的信息茧房。对于未成年人无法甄别而又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信息予以显著提示,并且不得通过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方式呈现,最大限度降低此类信息对未成年人的损害。同时,《条例》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必须能够让未成年人有逃遁网络欺凌的可能性,比如关闭评论、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值得注意的是,因自动化推送是建立在对个人信息肆无忌惮的收集基础之上,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加强。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尤其是游戏沉迷问题,《条例》并未将责任都推给家庭,而是在充分承认网络和游戏的积极价值和人性弱点的基础上,力求通过技术方式加以防止,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必须建立健全防沉迷机制,设置未成年人模式,提供明确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合理限制消费数额,并对游戏产品应当按照年龄和功能等加以分类,进行适龄提示。尤其对网络游戏治理实践中的身份核验困难问题,《条例》明确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认证系统等手段进行身份验证,并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

  《条例》从实施到实现可能还会面临不少具体挑战。网络时代,我们无人能逃遁,未成年人迟早要全面面对网络世界,我们必须赋予他们应对网络风险的能力。比如对如何强化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条例》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还有待教育行政部门运用落地。又比如影视娱乐作品至今还没有明确的分级制度,这就使得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将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被动接受信息上是等同看待。再如实践中如何理解哪些信息属于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这对执法部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无论如何,我们都期待着《条例》能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网络生活世界。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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