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要跟上城市发展的脚步

http://www.scol.com.cn(2023-10-18 8:21:22)  四川在线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邓也
作者:邓也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0月16日,崇州一名2岁女童在小区内遭一只黑色罗威纳犬袭击受伤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悲剧的发生令人痛心,我们既要关注对责任人的严肃处理,更要思考悲剧发生的原因。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再到《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我们拥有一套约束城市养狗行为的法律法规,却让一条肆意奔跑的恶犬造成如此后果,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悲剧的发生,狗主人难辞其咎,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等,明确均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即使“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也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通过本次事件的监控视频来看,受害人并无明显过错,狗主人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既包括民事上的赔偿责任,还包括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而产生的刑事责任。具体如何惩处,相关部门自有定夺,让我们拭目以待。

  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保障公民安全,很多城市都制定了养犬管理条例。《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没有修订和更新。13年来,随着我国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各地人口迅速向城镇集中,曾经人口较少的非限养区,如今可能已经变为人口集中、符合限养区特征的区域;曾经禁养的烈性犬品种目录,是否囊括了所有具有危险性的犬种?当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广泛运用于城市治理时,对于城市养犬的接种、登记、年检,以及狂犬病疫情防控、流浪犬收容处置等工作,是否有迭代升级?总而言之,养犬管理条例和实际操作,必须跟上城市发展的脚步。

  城市养狗现象不能“一棒子打死”,也不能只是在悲剧发生后短时间运动式的找补。狗扰民、狗伤人等事件的发生,归根到底还是对养狗人的监管问题。如今,一方面要加强日常管理,排查处理没有登记、品种不对、不拴狗绳等突出乱象,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违规养狗、流浪狗、病狗等隐患;另一方面,要尽快完善养狗的法律法规,细化出标准清晰、操作性强、符合实际的准则规范,供相关部门和养犬人贯彻执行。此外,还要在全社会营造安全文明养狗的礼俗风尚,在小区、街道、公园等公共场合加强宣传倡导,号召市民加强对不文明养狗行为及时劝诫和举报,倒逼每个养犬人提高自律意识。

  “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必须以合法养狗、文明养狗、安全养狗为前提。即使对于简单的宠物饲养,也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如此,才能在繁华热闹的都市里,实现人与动物和谐共处,共享生命与自然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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