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轻罪前科不如消除“歧视”

http://www.scol.com.cn(2023-3-4 9:45:48)  四川在线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邓也
作者:邓也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做全国政协委员时,长期从事律师工作的朱征夫就曾多次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关于“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2023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新当选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朱征夫告诉记者,经过修改完善后,今年他将会继续向大会建议,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众所周知,违法行为按其性质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就是犯罪。犯罪是最严重的违法,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旦违法行为达到“罪”的程度,就不能简单地与“轻”联系上一起。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划分重罪、轻罪,只是部分业内人士习惯于将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称为轻罪。有人认为,现阶段入罪门槛在降低,这是修法立法与时俱进的体现。但即使被认为是所谓“轻罪”的醉酒驾驶、非法提供获取公民信息等行为,依然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用“轻”来形容一些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行为,考虑过“轻罪”受害者及他们家属的感受吗?

  当然,这位人大代表“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的初衷是好的,是为了从法律上消除对前科人员及亲属的歧视性待遇,充分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平等权,扫除再就业障碍。但是发力方向值得商榷。

  为什么要消灭轻罪前科呢?一方面,这种消灭“痕迹”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欺骗、隐瞒的行为,不应被追求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法律精神所支持;另一方面,用人企业和相关机构具有合理的知情权、选择权,不应该被随意剥夺。

  为什么不从保就业方向入手呢?据统计,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对于违法犯罪前科均有相关规定,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教师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在此基础上很多用人单位和企业制定了相关的人事制度。如果要消除“歧视”,首先需要这些法律法规“松口”,从而上行下效,逐渐改变社会的整体观念和就业生态,减少再就业“负面清单”“准入门槛”。特别是对于其亲属的“株连”影响,严重违反了罪责自负原则和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非常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律精神,必须加快改革和修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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