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禁业”让犯罪分子远离孩子

http://www.scol.com.cn(2022-12-16 10:41:5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丁家发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意见》实施当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全国首例终身禁业判决。随后,甘肃、江苏等地也陆续判决终身禁业“第一案”。终身禁业指终身禁止犯罪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包括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工作岗位,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利用其职业和职务之便进行犯罪。

  近年来,性侵等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频发,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法等三部门发布的《意见》,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禁业”。《意见》自施行以来,全国多地陆续判决了终身禁业“第一案”。笔者认为,“终身禁业”不仅具有震慑效益,也让犯罪分子远离孩子,将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各地司法机关应落实好《意见》,零容忍严厉打击各类伤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实,在《意见》发布以前,法律已有禁止从业的相关规定。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三十七条中,就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即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从业禁止的相关规定。然而,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是否要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存在不同的认识,实践中判罚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对本应终身禁业的情形,只判处了一定期限禁业。以上现象让一部分犯罪分子重操旧业,为其再次犯罪伤害孩子提供了机会。

  有前科的犯罪分子重操旧业,其再次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2019年6月,贵阳中加新世界国际学校教师涉嫌猥亵学生案件中,涉案教师刘某被曝光有强奸罪入狱的案底。原来,在2006年10月,在贵州省余庆县某小学任教的刘某,猥亵一名15岁的六年级女生,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满释放后,其通过造假材料入职贵阳中加新世界国际学校,重回教师队伍,以致有机会再次猥亵学生。可见,有性侵未成年人前科的人,如果继续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工作,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对此类犯罪分子实行终身禁业,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意见》的出台就是为保障法律准确实施,有效落实从业禁止制度。而对未成年实施的一些犯罪行为,很有可能具有重复性和连贯性,原来的3年至5年禁止期限远远不够,因为犯罪分子在禁业期满后,还可能会从事原来的职业,还会做出犯罪行为。《意见》施行后,全国多地判决终身禁业“第一案”,判决期限由3年至5年到终身禁止,是法律的一大突破。终身禁业让犯罪分子没有机会再次向孩子伸出“黑手”,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伤害。

  性侵等伤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必须零容忍严厉打击。“终身禁业”让犯罪分子远离孩子,有利于预防再次犯罪。各地司法机关应当从严从重判决此类案件犯罪分子,并终身禁业,形成一种震慑效应,警示有犯罪冲动的人员尽快悬崖勒马。同时,各地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等单位,有必要来一次全面的专项大检查,将有前科的教职工人员、临聘人员全部清理出去,让他们远离孩子们,使孩子们能够在安全、快乐的环境中健康成长。(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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