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鲜明用人导向 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http://www.scol.com.cn(2022-10-10 9:02:48)  四川在线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田坤
作者:田坤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中国古代思想家墨子曾言:“国有贤良之士众,则国家之治厚;贤良之士寡,则国家之治薄。”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实现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人,就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总结提升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和执政骨干队伍建设的新鲜经验,为进一步推动形成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提供了政策和法规依据。

  推进形成能上能下的用人导向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选什么人就是风向标,就有什么样的干部作风,乃至就有什么样的党风。”在干部工作中,既要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准用好,又要把那些存在问题或者相形见绌的干部调整下来,形成能上能下的用人导向。

  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要求。端正用人导向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治本之策。全面从严治党的重点,在于从严选任干部、从严管理干部。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应有之义,畅通干部下的渠道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抓手。如果干部下的问题解决不了,组织撬动干部积极性的杠杆就会变弱,就会滋生庸懒散躺、推脱绕躲的不正之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既要铁腕反腐,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又要从严治吏,对那些虽然没有严重违纪违法,但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的干部进行组织调整。

  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正所谓“为政之要,惟在得人。用非其才,必难致治”。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党和国家急需一支政治素质过硬、具备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领导干部队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目标就是把优秀的干部选拔好、使用好,把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好、保护好,让那些想干事、肯干事、能干成事的干部有更好的用武之地,有更宽阔的发展空间。领导干部队伍有进有出、有上有下,始终保持一池活水,是党和国家基业长青的重要组织保障。

  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是确保干部队伍充满生机活力的重要保证。干部能上能下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在一定时期内,领导干部的职数是特定的,放任“庸者”“劣者”占据重要岗位,必然挤占“能者”“优者”施展才华的空间和平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立健全干部担当作为的激励和保护机制,切实为勇于负责的干部负责、为勇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抓敢管的干部撑腰。”对领导干部只有做到“善则赏之,过则匡之,患则救之,失则革之”,才能真正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提拔重用德才不达标甚至长期“带病”的干部,必然扭曲用人导向,挫伤干部队伍积极性,对政治生态造成严重破坏。对那些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进行组织调整,就是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和保护。只有公道对待干部,公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才能让好干部有全身谋事之心而无侧身谋人之虞。

  为畅通干部下的渠道提供更加充分的政策法规供给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制定实施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2015年7月印发,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试行)》]等专门规定,在解决干部下的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规定》,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重大举措。

  不断整合完善领导干部下的渠道。《若干规定(试行)》出台后,新制定或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进一步健全了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对于这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新修订的《规定》留下制度接口,不重复规定。同时,《规定》删除了关于领导干部问责、职务任期和退休的专门条文,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已经明确的干部下的渠道进行整合,特别突出了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组织调整。经此修订,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规范体系更加清晰、更加科学。

  不断充实细化“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规定》针对近年来从严管理干部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完善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15种具体情形。相比《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列举的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更全、更实、更细,有利于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实操中准确把握核实认定的尺度。《规定》明确了“重大原则问题”等概念的内涵,专款增加“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政绩观存在偏差”“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等情形。

  不断优化核实认定、安排调整、后续管理的程序。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进行组织调整,事关干部本人的荣誉声誉、职业发展和现实利益,事关干部队伍建设质量,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都非常强的工作。《规定》明确了组织(人事)部门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责任,强调要把功夫下在平时,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考核考察、巡视巡察、审计、统计等情况,准确识别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规定》回应实践所需,优化了调整程序,增加了“提前退休”调整安排方式,明确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对调整安排时有关超职数报批和消化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通过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实现“一池水走活”

  《规定》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体现新时代好干部标准,亮出了干部优与劣的标尺、上与下的准绳,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激励广大干部以昂扬姿态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具有重要意义。制度制定得好,还要贯彻、执行得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如果落实工作抓得不好,再好的方针、政策、措施也会落空,再伟大的目标任务也实现不了。”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敢于担当。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就是要对那些政治麻木、办事糊涂的昏官,饱食终日、无所用心的懒官,推诿扯皮、不思进取的庸官进行组织调整。在很多情况下,这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这就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原则、把握政策、讲究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负责的精神,始终保持敢于斗争的风骨、气节、操守、胆魄,敢于把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调整下去。在落实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过程中,要客观公正,不搞好人主义,不避重就轻,不借机打击报复。

  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管不是把干部管死,不是把干部队伍搞成一潭死水、暮气沉沉,而是要激励干部增强干事创业的精气神。”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不是为下而下,其初心是为了激励干部更有作为、更有担当。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切实改变多干多出事、少干少出事、不干不出事的逆向激励,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要精准识别《规范》列举的15类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让真正干事的干部放下包袱,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切不可机械理解《规定》,动不动上纲上线、扣帽抓辫。

  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作用。落实好《规定》,要抓好两个方面的监督。一方面,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干部的日常监督,给所管理的干部精准“画像”,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予以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尽量防止小毛病演变成不得不对其进行组织调整的大问题。另一方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巡视巡察机构要从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加强对各级党委(党组)落实《规定》情况的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要求真正落地生效。(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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