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感染新冠肺炎,必须严惩不贷

http://www.scol.com.cn(2022-3-19 9:41:5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胡建兵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西安市一名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姚某某被立案侦查。姚某某3月5日曾与确诊病例同处开元路福建海鲜楼,在其明知自己和确诊病例有轨迹交集,却未按照防疫措施要求主动向社区、单位报备,在自身已出现明显不适症状后仍未报告疾控部门,自行服药并多次出入公共场所,致使十余人感染新冠肺炎。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立案侦查。(3月18日新华网)

  姚某某明知自己曾与一位确诊患者在开元路福建海鲜楼有轨迹交集,但却未按照防疫措施要求主动向社区、单位报备,特别是在自身出现明显不适症状后仍没有向疾控部门报告,更令人可气的是,其明知自己感染了新冠肺炎后仍多次出入公共场所,与不特定人群有接触,致使十余人感染新冠肺炎。这种行为实际上是故意让病毒扩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制造社会混乱。

  就在全民抗疫时,有些人却背道而驰。姚某某的这种行为害人又害已,十分可恶。实际上,如果姚某某如实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在当地进行登记备案,那不仅会使自己得到及时治疗,减轻病毒对自己身体的伤害,同时也可以使有关部门尽快找到与姚某某接触过的人员,避免病毒扩散。而姚某某不但没有如实地在当地进行备案登记,反而故意主动与不特定人群接触,这不仅越了道德的底线,而且严重违反了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传染性疾病,而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公民实际上携带病原,处于潜伏期,误以为自己没有感染该病毒,并且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传播传染病的,但不服从政府管制,则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和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对姚某某进行立案侦查,如果侦查到的情况属实,姚某某不仅会受到刑事处罚,还有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此案也提醒从疫区出来的人员,尽快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千万不能隐瞒自己的相关信息,更不能在自己有可能感染了新型病毒的情况下,做出故意扩散病毒这种既缺乏道德底线又违反法律的事情。如果做了这种伤天害地的事情,不但害了别人更害了自己。

  (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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