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疫情裁员判赔9万”给用人单位敲响警钟

http://www.scol.com.cn(2022-3-18 9:09:4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丁家发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职工因疫情隔离在家,其间被裁员,引发劳动争议。日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判决该公司赔偿该职工9万余元。(3月17日《工人日报》)

  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按照防控相关规定,涉疫人员需要“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这名职工因疫情原因隔离在家,竟然被公司裁员,显然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赔偿该职工9万余元,彰显了法治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借疫裁员”不仅在给防疫工作添乱,也是一种劳动违法行为,此案例是一堂劳动维权示范课,不仅鼓励劳动者对类似劳动违法行为依法维权,也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

  疫情防控期间,“外防输入,内防扩散”,不能有丝毫松懈。对密接者等涉疫人员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有利于阻断病毒传播,是当前疫情防控的主要措施之一。2020年3月,当事职工胡某因疫情被隔离在家,其间收到了公司发布的部门裁撤公告及解约通知。同年5月15日,该公司关停了胡某工作相关账户,并邮寄劳动合同解约证明书。而公司解约胡某时,既没有向工会说明情况,也没有合理的解释。于是,胡某在申请劳动仲裁未果后,向萧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合同期内未休年假工资等约12.6万元。

  其实,疫情期间如何处理劳动关系问题,已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早在2020年1月,国家人社部就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这家公司“借疫裁员”的做法,是典型的劳动违法行为,侵犯了职工的合法利益。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胡某各项赔偿9万余元,依法为劳动者讨回了一个公道。

  不可否认,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许多公司经营发展出现了严重的困难,经济效益大幅度下滑,裁员节省开支,或许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但裁员也应按照劳动法规依法进行,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但不能“借疫裁员”甚至设局辞退职工,从而规避给予职工经济补偿,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此做法,一方面,一些职工为避免被隔离,就有可能隐瞒行程或接触史,给防疫工作添乱;另一方面,很容易引发劳动纠纷,一旦引发劳动仲裁或诉讼,用人单位败诉将不可避免,既要支付不菲的赔偿金,也将会对单位社会声誉和今后发展产生负面效应。可以说,这起“借疫裁员”维权案,警示用人单位必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否则将败诉丢面子,得不偿失。

  笔者认为,疫情防控期间,必须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各地劳动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发现一起劳动违法行为,坚决查处一起,并给予经济和行政的严厉处罚,让用人单位不敢再肆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在这起案例示范下,劳动者也要敢于抵制疫情期间的各类劳动违法和侵权行为,可以通过投诉、举报或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来维权,从而倒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规,不敢也不能“借疫”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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