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应酬被开除,职工8小时之外的权益谁来保障?

http://www.scol.com.cn(2022-3-10 8:33:2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戴若冰
作者:戴若冰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重庆的小刘于2月14日入职某公司,主要工作是处理日常行政和人事事务,其中包括日常接待工作。2月28日,公司负责人要求小刘下班后一起去宴请客户。小刘认为自己的工作职责并不包括这一项,因此拒绝。没想到,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辞退了她,入职半个月来的工资报酬也没有支付。(3月8日 光明网)

  拒绝应酬被公司开除,重庆小刘的遭遇向社会提出了一个问题:职工8小时之外的权益谁来保障?

  在小刘看来,自己的工作职责是处理日常行政、人事事务和日常接待工作,并不包括8小时之外公司的应酬。我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完成了应该做的工作,8小时之外的时间就得由我安排,公司宴请客户我可以不去。

  而在公司负责人看来,宴请客户也是工作,你拒绝参与宴请客户就是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服从工作安排就违反了公司管理规定,我辞退你有章可循。

  但是问题在于,8小时之外公司的应酬究竟是不是小刘的工作职责呢?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8小时之外是职工自由支配的时间。公司把8小时之外的应酬当成员工必须完成的工作,并据此开除拒绝参与应酬的小刘,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因此,小刘可以寻求当地劳动人事仲裁部门帮助,为自己讨回公道。

  职工8小时之外的权益不容侵犯。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这就是说,每天的8小时内,是职工的工作时间,职工应当在8小时内完成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至于8小时之外,则是职工的休息时间,由职工自由支配,单位不得强行占用。

  当然,如若企业确实需要职工牺牲一点儿休息时间,那也得商量着办事,职工愿不愿意,得由职工说了算。一般而言,企业把职工当主人,职工就会把企业当家庭,一个热爱企业的员工是不会斤斤计较个人得失的。总而言之,企业不能强制职工牺牲休息时间,不能违法侵犯职工8小时之外的权益。

  就拿小刘这件事来说,小刘所在公司需要小刘下班后去宴请客户,这实际上是延长小刘的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应当同小刘协商,若小刘不同意,不可强求;若小刘同意,则可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可是,小刘所在公司的负责人不是通过协商,而是要求小刘延长工作时间去应酬客户,遭到拒绝,于是便开除小刘。无须商量,我叫你去你就得去,你不去就卷铺盖走人。这种做法,反映了公司的强势与傲慢。

  近年来,一些企业制定的内部规章与国家法律相悖,比如规定节假日也必须24小时开机,随叫随到,否则罚款。殊不知,我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废止,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种性质企业对员工行使罚款权失去了法律依据,罚款权属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专属权力,企业不再具有罚款权。

  重庆小刘的遭遇启示我们,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级政府、尤其是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戴若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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