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假“死亡证明”要从“严”治理

http://www.scol.com.cn(2022-1-7 9:24:0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王军荣
作者:王军荣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80元一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120元一张“火化证明”,450元一张“病危、病重通知书”,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住院证明书更是按张收费,一两百元搞定……近日,记者调查发现,在部分平台,只要花上几百元,就能轻松买到“私人订制”的伪造重要文书,甚至有卖家表示“全国哪里都能开、各地公章都能盖”,令人不寒而栗。(1月6日《新华每日电讯》)

  以前买卖“假文书”往往是静悄悄的,现在网售假文书,居然是明目张胆地做“生意”了,这算是进步还是落后?

  人死了,才能开“死亡证明”,但人还活着,却可以开出一张“死亡证明”,想想都觉得可怕,不知道什么时候就“被死亡”了。开“假死亡证明”往往被用来犯罪。重庆一女子就通过某互联网平台,伪造白血病诊断证明和两个孩子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炮制“丈夫、子女相继去世,自己又患白血病晚期”的“经历”,利用伪造材料在某网络服务平台上发起网络筹款,不到一年时间骗取了9万余元。有人从中介处购买伪造的父母死亡证明等证件,将父母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又以510万元进行二次抵押获取不正当利益。甚至有女子还在上班,却成社保局“死亡人员”,原因是其丈夫通过伪造死亡证明等材料,取走了该女子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余额、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共11万余元。只是让人不明白的是,竟然有商家称,“我们就是吃这碗饭的,做这行三、四年了,从来没有发生过被查出来的事情”。为何没有被查出来?是商家太厉害,还是职能部门从未认真去查过?

  网售假“死亡证明”为何如此猖獗?其一,平台的贪利。《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假“死亡证明”无疑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平台却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其二是查验的失责。面对假“死亡证明”,相关人员不仅缺失查验技术,更缺失查验责任心,使得假“死亡证明”得以顺利“通过”;其三,信息没有实现共享。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文书信息管理系统,各类文书名称、制式,因时间、行业、地区、级别不同而存在差异;其四,打击力度不够。特别是对网络平台的“纵容”和“帮凶”行为惩罚力度不够。出售假“死亡证明”,商家可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买家购置假文书的行为本身涉嫌购买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如以假文书实施不法行为并造成侵害后果,轻则承担民事欺诈责任,重则应同时承担诈骗罪的刑事法律责任。但需要依法惩罚才能起到震慑效果。

  通过网络买卖伪造的“死亡证明”等重要文书,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助长违法犯罪,给社会带来不可测的风险,应彻底铲除。这需要严厉打击各个“链条”,提高违法成本,同时,尽快实现信息共享。让假“死亡证明”没有“市场”,最终只能是废纸一张。(王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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