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ol.com.cn(2021-12-4 9:31:1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在人们传统观念中,“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然而,如今现代法治社会,“父债子还”在法律上并非天经地义,山西吕梁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法治意识淡薄,因父母贷款逾期而殃及子女,背离了法治精神,其错误做法必须纠偏。 父债子还,在旧社会往往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现代法治社会,法律上并没有如此的规定,“父债子还”的传统观念,已经成为了老黄历。从法律角度来讲,成年后的子女与父母都是相对独立的民事个体,他们独立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并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谓“一人做事一人当”。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强制要求“父债子还”的现象屡见不鲜。山西吕梁市信用社的做法,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信用社根据传统的老黄历,无视法律规定,职工的父母贷款逾期了,就对职工处以了暂扣部分工资的处罚,从而逼迫其父母尽快还债。此举是显然一种“连坐”的错误做法,不仅于法无据,也严重损害了当事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此,当地监管部门应当敦促信用社立即纠偏,停止错误的做法,为当事职工补发已暂扣的工资。 其实,“父债子还”不是不可以,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一,子女自愿为父母偿还债务,这当然是一件好事,也体现了亲情的担当,属于一种美德;其二,子女占有或继承了父母的财产,在其占有或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应当偿还父母欠下的债务,这实际上还是拿父母自己的钱来还债。除以上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迫子女为父母偿还债务。 总而言之,父债子不必还,替父还债是情分,不还是本分。从契约精神来说,子女主动替父母还债,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当然是值得称赞的优良道德。但如果子女拒绝替父母还债,不能以道德绑架,更不能动用公权或采取暴力等手段,以扣发子女工资、强迫子女掏钱等方式强制“父债子还”。否则,欠债或许没有要到,却因涉嫌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受到不必要的惩罚,最终得不偿失。(丁家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