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患者,岂止“免责”更应褒奖

http://www.scol.com.cn(2021-11-7 10:35:1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黄齐超
作者:黄齐超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017年9月7日,康平县的戚老太到药店买药时突然晕倒,药店老板孙向波紧急实施心肺复苏,将老人救过来,并拨打了120。医院检查发现,老人双侧12根肋骨骨折、低血钾症、右肺挫伤,住院18天。出院后,老人家属将孙向波告上法庭,索赔近10万元,理由是老人服用了孙向波的药才晕倒。2020年12月,康平法院一审认为,服药和晕倒并无关联,孙向波在急救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无须担责。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1月6日澎湃新闻 )

  戚老太血压太高,孙向波为老人服用了减压药硝酸甘油,但这和老人晕倒无必然联系。老人晕倒后,孙向波紧急实施心肺复苏,导致老人骨折,这也是心肺复苏常见的并发症。孙向波具有医师资格,具备心肺复苏技能,急救过程符合医疗规范。因此,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孙向波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老人晕倒,命在旦夕,医学出身的孙向波没有多想,职业本能地让他紧急实施心肺复苏。没有想到的是,紧急抢救成功之后,却给自己惹上了麻烦——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他压断了老人12根肋骨。可是,心肺复苏就需要不停地挤压,肋骨骨折是心肺复苏的常见后遗症。所以,他不应该被索赔。

  医疗急救也是有不可预见的后果,谁也不能保证急救能万无一失,即便没有急救成功,造成患者更大伤害,我们也不能否定急救者的义举,更不应追求其责任。事实上,关于急救免责,我们的《民法总则》中有明确规定。《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救人生命,呵护健康,应该是最高级别的见义勇为。

  孙向波成功抢救老人,没有收获感恩,反而惹上官司,有网友替他惋惜。是啊,如果当初孙向波不实施心肺复苏,而是选择拨打120急救电话,等候医院来抢救,自己就没有后来这么多麻烦了。可是,急救就是和死神赛跑,如果坐等救援的话,戚老太能否抢救过来?还真不好说呢。

  现在,法院二审判决孙向波无责,这对他来说,的确是个喜讯;毕竟,法律支持无责急救,就是对见义勇为的认可。不让好人蒙冤,这是法律的基本义务,然而,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到见义勇为的队伍中,仅靠“急救无责”还远远不够。就比如见义勇为的孙向波,他虽然可以免责,但在这四年的时间里,他付出了多大的精力和时间,来应当原告的起诉,以及不明真相人的指指点点?

  大家想想,院前急救和河里救人有何区别?很多人参与急救,并非是为了名利,而是挽救别人生命的慎独情怀。对于急救的见义勇为者,我们非但不能让其陷入责任追究的旋涡,还应当积极褒赞他们见义勇为的精神,特别是急救成功的见义勇为者。从这个角度看,司法部门给了孙向波“清白”,但我们更期待相关部门能确认孙向波是见义勇为,让善举得到善意回应。

  黄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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