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ol.com.cn(2021-10-29 11:30:1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按理说,网络电商通过向消费者发送“营销短信”以达促销目的,这并无不可。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每到“6.18” “双十一”等重要网购节日时,一些电商平台便铺天盖地地向消费者“滥发”各种营销短信,致使“营销短信”成了“垃圾短信”,严重影响了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生活。 其实,目前已有多部法律明令禁止电商平台“滥发”营销短信行为。如《民法典》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同时,《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也指出,“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而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二条,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如果不是消费者同意或请求,商家是不得向消费者擅自发送营销短信的。 而且,每到“6.18” “双十一”等重要网购节日时,工信部就会提前给电商平台“打预防针”。但一些电商平台依然“我行我素”,把工信部的“劝告”和“提示”当作“耳边风”,照样铺天盖地地向消费者“滥发”各种营销短信,致使营销短信成了“打不死的小强”。 因此,笔者认为,要遏制营销短信“滥发”现象,还需“多方发力”。首先,平台要“发力”。网络平台应积极承担起严把关的主体责任,把好“审核关”,切莫任凭无良电商肆意滥发各种营销短信,扰乱消费秩序和消费环境。其次,监管要“发力”。工信、市场监管、消保委等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和查处的职责,对不听劝告擅自滥发营销短信的电商平台要给予“黑名单”“高额罚单”,甚至是“从业禁止”等处罚,倒逼其遵守行业规定,切实履行行业职责。其三,制度要“发力”。工信部门不妨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长效管理机制,通过一系列的监管机制和制约措施,切实加强电商平台的管理,从而促使电商平台有序、健康、良性地进行促销活动。 当然,技防也要“发力”。相关部门不妨通过技术的力量和手段,防止营销短信的无节制滥发,让各种营销短信“无用武之地”,从而切实有效地遏制营销短信的“滥发”行为。 笔者相信,只要平台把关,监管到位,制度跟进,再辅以“技防”力量,形成治理合力,就一定能有效遏制营销短信的“滥发”行为,让广大消费者不再屡屡遭受电商平台营销短信的“侵扰”。(叶金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