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拿公众知情权的名头绑架隐私权

http://www.scol.com.cn(2021-10-24 13:48:1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严奇
作者:严奇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话题“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牺牲个人隐私吗?”成为热搜。起因源于网友们对艺人李某迪涉嫌嫖娼事件的讨论。对此话题,有人支持,有人反对,还有人不置可否。进入互联网社会,人与人之间隐私界限越来越模糊,与此同时,大众对隐私保护要求也越来越高。理性来看,公众知情权应当被尊重,但不该建立在侵犯隐私的基础上。

  试问,就这起新闻事件来看,谁是“公众”?是十四亿人口中,除了当事人的其他人?还是滔滔网潮中,敲击键盘的人?所谓“公众知情权”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想深入了解的人仅仅是关注这起事件的一部分人,既无法代表沉默的大多数,也不代表保持怀疑态度的人。仅仅为了满足一部分人的求知欲,便剖开他人隐私,恐怕并不公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犯罪记录也属于个人隐私。在非十分必要的情况下,且未经过授权,打着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旗号,公布他人隐私,并不符合法治精神。如此曝光,不是秉持道德正义,而是在宣扬网络暴力。

  电影《让子弹飞》中,有一则经典场景:角色六子为了自证没有多吃一碗粉,在怂恿下剖开肚子,结果围观者一哄而散。借用古斯塔夫·勒庞的一句话说:“群体追求和相信的从来不是什么真相和理性,而是盲从、残忍、偏执和狂热,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所以,满足一部分人的求知欲,并不一定能带来合乎法律与道德的正义,相反还可能扩散不正义。

  网络时代的公开曝光,来自负面信息的恶骂、攻击无以复加,易让当事人遭受“社死”危机,其结果往往会超出“罪刑相当”原则。要知道,执法惩戒的重点不在于“惩罚泄愤”,而在于“治病救人”,让有机会改过的人留有一线生机,能继续释放社会价值。是否包容原谅,是否给予机会,法律已给出界限。

  不能否定的是,对于违法、失德的艺人,我们要坚决批评,限制其从业范围,甚至“屏蔽”处理。但从违法失德的行为,到限制和惩治涉事人员,中间还是建立一套规范的公平的可调控知情范围的惩罚与监督机制。要区分明确法律上的惩处与管理上的惩处,后者用弹性地精准地适应社会道德诉求的力度体现前者的刚性与宽容。

  例如针对违法失信的明星艺人的管理,即是要根据违法事实、社会需求、当事人知名度等因素,提出限制从业范围,限制广告直播,限制其利用社交媒体发声等具体处理措施。是否需要面向网络公众公布当事人详细的违法情况,则要建立在尊重其合法权益的基础上。

  坊间有俚语说:“欲戴王冠,必承其重。”公众人物享受公共流量带来的巨大便利,自然就得承受来自公众的监督和审视。不过,对公众人物违法失德行为的处理,在监督上要区别于普通人,在处理上则要归于普通人。(严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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