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不能成为侵害他人权益的“遮羞布”

http://www.scol.com.cn(2021-8-16 9:34:0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李红军
作者:李红军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看到两则报道,颇有些感慨。一则是某快递公司在投递快件时因为疫情原因被耽误了,结果投送到消费者手中时所投递的食物已经开始腐烂变质。消费者质问快递公司要求赔偿,快递公司给出的答复是“疫情所致,无法赔偿”。另一则是,某企业拖欠工人工资数月,当员工找到老板讨要工资时,得到的答复是“疫情所致,不能按时发工资属于正常,情有可原。”

  看罢这两则消息不免有些如鲠在喉,不吐不快。社会语境下疫情似乎成了屡试不爽的“侵权利器”,放在任何一个地方都适用,着实有些匪夷所思。不错,自从去年发生疫情以来,疫魔一直未消除,一定的时期内人们蜗居在家,甚至出现了停工停产状态。近期以来我国个别地方又开始出现疫情反弹。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相继升高了防疫级别——或列为高风险区,或列为中风险区。防疫措施进一步强化,无疑能进一步遏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但同时也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耽误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但是,即便如此,疫情也不应该成为侵害他人权益的借口,成为侵权的“遮羞布”。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遵守合同契约这是起码的业界遵循。以快递邮件为例,消费者付费下了购买单子,就等于双方立下了合同契约,快递公司就要按照合同要求将快递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消费者手中,若有损坏就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以疫情之名拒绝赔偿,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于法无据。再说职工工资问题,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按月支付劳动者报酬。我国坊间自古就有驻店付店钱,干活拿工钱的说辞。既然劳动者付出了劳动,作为企业就要按照合同约定付给劳动者报酬,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由于疫情造成的企业经营困难或者损失,可以向当地政府部门反映,要求政府进行政策倾斜,比如减免税款等,但是一码归一码,员工工资必须照付,否则就涉嫌侵权,这一点毫无疑问。

  疫情不能成为侵害他人权益的“遮羞布”,一方面,作为地方消费者协会也好,其他执法部门也好,必须守土有责,时常过问各种经济诉讼和纠纷,当好消费者的保护神,成为各种权益群体的保护伞,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作为企业要有基本的法律敬畏意识,别拿他人权益不当回事,企业的所有行为都必须经得起法律的检视,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决不能任性所为,我行我素。

  再者,作为消费者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决不能当沉默的羔羊,要知道,权益是争取的,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企业要敢于举报,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得违反。疫情不能成为侵害他人权益的“遮羞布”,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是应有的社会遵循和法治准则,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李红军)
相关评论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作者文集申请开通文集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