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先涨价后降价”虚假促销莫止于“罚款”

http://www.scol.com.cn(2021-5-29 9:49:4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叶金福
作者:叶金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去年“双11”期间,余姚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大数据网络交易监测手段发现,陆埠镇某企业的天猫旗舰店内销售的一款不锈钢波纹管存在商品价格异常变化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对该旗舰店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提取店铺后台数据,并经多次询问,执法人员终于揭开了“促销”的真相:商家在“双11”之前,故意将商品价格提升了10%,并于“双11狂欢节”活动中通过狂欢折扣来促销,是典型的“先涨价后降价”手段。近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5月29日《宁波晚报》)

  众所周知,商家“先涨价后降价”既是一种地地道道的“虚构原价”行为,也是一种赤裸裸的“消费欺诈”行为。“虚构原价”是指商家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而“真实原价”是指商家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商家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以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可见,商家玩“先涨价后降价”虚假促销的套路是很不地道的商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可见,商家“先涨价后降价”虚假促销行为,已然涉嫌构成虚构商品原价、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因而,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罚款”处理,也是其咎由自取,罚当其责。

  但笔者以为,对商家“先涨价后降价”虚假促销的不法行为,不能止于“罚款”了事,而应给予“更严处罚”。市场监管、物价、消保委等监管执法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执法的主体责任,对商家“先涨价后降价”虚假促销的不法行为,除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之外,更应通过“停业整顿”“黑名单”,甚至是“从业禁止”等最严处罚措施,让其为自己的欺诈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倒逼其遵规守法,诚信经营,切实履行买卖双方交易契约。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提醒消费者学会理性消费。特别是在“直播购物”中切莫被低价冲昏了头脑,掉入消费陷阱,既要仔细研究优惠规则,区分优惠券、红包、预付定金直减、满减等适用范围及条件,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又要做好促销前后、各平台之间的价格对比,保存好聊天记录、宣传截图、消费凭证等维权依据。若遇类似虚构原价、先涨后降等虚假促销,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相信,只要“经济罚款+最严处罚”双管齐下,就一定能对商家“先涨价后降价”的虚假促销行为形成巨大的威慑力,从而营造一个价格透明、价格合理的消费环境。
相关评论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作者文集申请开通文集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