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ol.com.cn(2021-5-28 8:42:4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近年来,随着企业员工流动频繁,由发明引起的专利纠纷不断增加。拿郭明案来说,单位以“郭明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公司员工,所以是职务发明”为由拒不给付转让盈利。但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而员工身份并非要件。郭明自费买材料完成发明,只是用公司车辆进行测试,应属于非职务发明。但在司法实践中,个人以职务发明牟利,或企业侵占个人发明均不乏见。而有些案例,由于举证难、取证难,即便判下来,也难以服人。深层看,不单是职务发明认定,实质上是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这个问题解决了,专利权的官司自然会减少。 我国技术发明转化率低、周期长,深层原因,就是利益分配机制缺位。有的企业主张,自家员工做的算职务发明;也有员工钻空子,团队成果被窃取。职务发明认定的一个标准,就是看该发明人是否受雇于某个单位。但随着就业形式、用工方式和合作类型不断丰富,单位和员工的关系多样化,这使判断发明人是否属于员工复杂化。解决好发明权纠纷,要靠法律,但也需要智慧。显而易见,完善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就会支起平衡点,减少纠纷,最大限度激励创新。 专利保护一般以利益平衡为原则。单位、发明人是创新的主体,利益分配是否科学合理,影响到发明人的热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以前是基于单位优先,强调知识产权归属单位,发明人权益保护力度偏弱,如不及早调整优化,势必影响关键、核心、原创领域创新。在创新驱动发展、知识产权强国的大背景下,专利法鼓励专利权单位实行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收益,赋予其共享技术创新成果合法权益。问题在于,缺乏统一的具体尺度,往往诱发纠纷。单位以200万元转让专利,而发明人郭明最初才3000元奖金,九牛一毛之比,显然不相称。 “先小人后君子”,锁定双方利益。好的发明制度可以减少权益纠纷,激励技术创新不断涌现。既不能影响发明人的发明热情、抑制自主创新,也不能让单位失去投入应获得的回报,这才是最佳选项。近年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发明创造。长远看,企业与员工共享发明成果,才能实现多赢。凡事有规矩则成方圆,比如,在发明研发和申请前,企业和员工就定好权属、奖酬标准、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就不会把好事办得不愉快。 “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收益分享机制,提高科研人员收益分享比例。这无疑是减少专利纠纷的治本之策。当下,需要在制度机制上进一步优化、细化,实操有据,实现发明人与单位的利益平衡,让专利发明人得到合理回报。根据贡献大小,遵循“约定+法定”的契约原则,论功行赏,方能减讼息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