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血糖仪”商家纳入“黑名单”并非歧视

http://www.scol.com.cn(2021-3-10 9:53:5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严奇
作者:严奇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成都的李女士在购买一款血糖仪时遇到一件奇怪的事,原本都准备付款了,但工作人员在后台查询了李女士的个人信息后,却表示无法向其销售。“消费者要买,难道还有不卖的道理?”刨根问底才知道,由于十多年前她曾向媒体投诉过该公司的产品,她被列入了“黑名单”。(《成都商报》3月10日)

  据了解,李女士高位截瘫20多年,因患有高血压以及糖尿病,每天必须测血糖。李女士随后便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商家给出的回复是:李女士在2007年初次购买公司产品后,在数年内多次对公司的服务专员、咨询专家进行恶意批评、投诉,“经核实相关人员并不存在服务问题”。

  对此,可能有人会说,血糖仪公司“见死不救”或者“经不起投诉”等等。事实上,依据《民法典》及《合同法》相关规定,买卖合同应当依据双方自愿的原则达成一致,而不能以单方的意志作为达成合同的依据,因此经营者有权拒绝向消费者出售产品。市场并不是一个愿意买,另一个也必须卖。社会也不是“谁弱谁有理”。

  消费者积极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值得肯定。由于被拒绝购买血糖仪,转而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出李女士强烈的维权意识。但是,维权也应当建立在“公平”与“合法”的基础之上。投诉的权利应当慎用,而不应当滥用。用法定权利绑架商家,要求商家无限制地提供服务,既不被法律所接受,也不被道德所认可。

  当然,反向来看,李女士作为一名病人,生活起居有困难,购买商品自然希望一次到位。遇到使用问题,要求商家上门维护,或者请求监管机构帮助,情有可原。希望商家根据“人本原则”,在能力范围内,给予最大的善意和支持。只要服务到位,对提升商家的品牌形象来说,不无小补。

  说到底“顾客不是上帝!”正常的买卖需要公平和自愿之上。忽视了对商家的尊重,动辄投诉维权,不会得到商家的信任。这不是歧视,而是商家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消费者有选择购买商品的权利,倘若商家在合法销售的背景下,没有提供满意的商品,大可以退货或选择其他商品,反复要求商家上门调试,伤人也伤己。(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相关评论
作者文集申请开通文集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