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带货”,可以是“火”不能是“祸”

http://www.scol.com.cn(2021-3-3 8:57:0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郭元鹏
作者:郭元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协副会长刘守民拟提交《关于对“名人代言”和“专家带货”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和惩治的建议》,建议有效杜绝直播行业乱象尤其是名人代言和专家变相带货的突出违法行为,建立名人、专家违法代言黑名单制度,建立统一的直播带货违法举报及维权平台,同时,依法追究违法代言、带货名人的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3月2日《南方都市报》)

  刚刚过去的2020年,明星、名人、专家在直播中代言商品,或在各种非广告宣传中直接带货创造了许多奇迹,让人们感受到眼球经济、粉丝经济和流量经济的神奇。应该说,“名人代言”“名人带货”确实是不错的营销方式,在2020年,依靠“名人代言”和“名人带货”多少滞销的农产品顺顺利利销售一空,为“带货扶贫”创造了“累累硕果”。然而,也不得不看到的是“名人代言”“名人带货”也不是都是“甜蜜的果实”还有“青涩的果实”,甚至是“苦涩的味道”。假冒伪劣产品有人“带货”,物不美价也不廉的农产品也有人“带货”,结果引发了不少纠纷。

  就拿杜海涛代言的“网利宝”来说,就“惹了大祸”。2018年,山东男子穆先生在多个视频平台看到,杜海涛给网络投资平台“网利宝”录制了多则视频广告。随后,他投资4.6万余元。2019年6月,该网站关闭不能提现,穆先生认为杜海涛应与广告者承担连带责任,遂将杜海涛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损失。

  无论是初心良好的“免费带货”还是唯利是图的“收费带货”,都不能任由坑害消费者的利益。2020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家网信办也发布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广告协会还制定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行为规范》等,这都在给“直播带货”等等行为在立规矩。可是,效果依然不明显。这说明在具体执行的时候出现了偏差,执法不能“心太软”而是需要“心也硬”。不能因为“惹祸”的是名人,就网开一面,就只是事后的“灭火”。

  对于名人而言,需要维护自己的形象,把自己的形象看作是“手心里的宝”,在代言和带货的时候,一定要看产品质量,看价格行情,不为虚假产品,不为假冒伪劣,不为劣质农产品带货是底线,需要知道的是这种性质和“知假卖假”没有什么区别。而对于找“名人带货”的人而言,也需要明白一个道理:产品质量才是王道。产品有问题,名人的“火”就会变成“惹火烧身”。

  “名人带货”的“频频惹祸”损害了市场秩序。因此,应强化代言、带货行为的政府监管,建立社会监督体系。明星“带货”,可以是“火”不能是“祸”, 需要用法律擦好屁股,只有出了问题承担责任,付出代价,才不至于老是“惹祸”。(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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