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两头票”逃票警示法律红线不可越

http://www.scol.com.cn(2021-1-5 8:50:3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堂吉伟德
作者:堂吉伟德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元旦作为新年的第一个假期,本应高高兴兴和家人一起度过,但有的人却因为在回家的路上贪图小便宜,没能与家人团聚。1月1日,镇江站派出所民警在进行信息研判时发现,一名王姓男子存在多次逃票的嫌疑。该男子最近购买的是一张从丹阳到镇江的车票,派出所随即组织警力在镇江站出口处进行卡控。(1月3日《扬子晚报》)

  所谓的“两头票”并不难理解,即在一个完整的航程中,购票人只购首尾两端的短程票而规避了中间长距离票款,购成了事实上的逃票。这种行为跟传统的“购短乘长”有着同工异曲之妙,只是近年来随着打击“购短乘长”力度的加大,加上出站时验票系统的升级,使得实施这一逃票方式难度加大,于是便催生出“两头票”的变种。但无论何种方式,都是一种违法行为并会受到法律的惩戒。

  对于“两头票”和“买短乘长”等逃票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曾引起法律界的争论,有人认为属合同违约,有人认为属于诈骗,有人则认为是盗窃等,但随着治理的深入推进和一系列案例的处理,对于逃票的司法实践已有着越来越清晰的判断,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节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于逃票旅客可以采取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加收车票票价50%的处罚措施。作为合同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该规定针对的是偶然行为和特殊情况,不过对于恶意行为并造成数额较大的后果,则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会升级。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骗取数额较大的应予以立案追究。根据最高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简单来说,如果”逃票金额累计达到3000元以上就可以构成诈骗罪,就会以追究刑责。

  这方面有很多例子可以作为佐证,2019年河北邯郸站派出所民警发现一名女子多次以“买短乘长”的方式逃票,半年多来她诈骗票款数额达一千余元。由于没有达到入刑的标准则按照《治安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了行政拘留;另一个案例则是,在北京工作的张某因长期乘坐京津城际列车往返于天津和北京间,为了贪图小利,他通过买短乘长、退成人票冒用儿童票的方式,恶意逃票400余次,所涉数额大而被刑事拘留,其本人也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不过尽管如此,在利益的驱动下逃票行为依然禁而不绝还有极大的生存空间。2019年,青岛铁路公安处潍坊站派出所民警通过缜密侦查连续查破六起恶意逃票案件,抓获违法嫌疑人11名,牵出惯犯9名,查出两个总人数129人次的微信群。据上海铁路局称,从2014年1至7月份,上海铁路局稽查人员在对全局少量旅客列车抽检中,查获违规乘车旅客约1.4万人次。究竟原因在于,一是很多人法律意识淡薄而铤而走险,二是在执法过程中也没有做到执法必严,对于逃票行为以罚代法也形成了纵容。

  不过,购买“两头票”受罚的事实一再说明法律红线不可越,过去屡试不爽的逃票妙招无疑是在给自己埋雷,而人的贪欲又会形成惯性而让加剧后果的严重性。因而对于公众来说,理应以此为戒去规范自身行为,切莫因贪小便宜而独犯法律,同时也提醒相关执法部门,建立和健全管控约束机制而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和早处理,让越线者露头就被打,才能形成最好的保护和治理。(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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