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判两千万,不能以“同名同姓”甩锅

http://www.scol.com.cn(2020-12-18 8:32:0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丁家发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这下,搁在心里一年多的石头总算落地了。”日前,经法院再审判决后,浙江省武义县的应某终于卸下了无辜背负的千万债务。“我从来没有替别人担保过,却被判要还两千多万。我现在彻夜难眠。”今年6月,61岁的应某来到武义县检察院求助。导致“错案”的原因在于“同名同姓”。(12月17日《检察日报》)

  天下之大,可谓无奇不有。浙江省武义县的应某债从天降,被法院判决要承担两千多万的债务。最后查明导致“错案”的原因,是由于“同名同姓”造成的一场乌龙。笔者认为,这起“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别诿过于“同名同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只要认真核对当事人,就不会出现如此荒唐事,对此,有必要严肃问责。

  这起案件并不复杂。2019年7月,浙江某商业银行武义支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归还本息2096万余元,应某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武义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00余万元,应某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应某为什么喊冤,声称对担保毫不知情呢?原来,此“应某”非彼“应某”,该案判决书的被告应某是1959年出生,武义籍,而实际上提供担保的是出生于1953年的永康籍女子应某。“同名同姓”是导致错案的主要原因。

  武义支行在起诉状中的被告信息部分,错误填入了武义籍应某的相关身份信息。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对案件作出了缺席判决。被告主体存在错误,出现乌龙案件就不足为奇了。当地检察机关收到线索后,对案件展开调查,证实“武义籍的应某”与案件没有任何关系,错误被纠正了,最终还了“武义籍的应某”一个清白。但案件对无辜的当事人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针对这起错案,法院能不能以原告提供“同名同姓”错误信息为由甩锅,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呢?答案显然是不可以,该有人为此承担责任。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有责任核查案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现实生活中“同名同姓”的很多,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认真核对担保书上担保人的性别、年龄、单位及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就不会出现搞错被告主体的荒唐错误。尽管原告“张冠李戴”提供了错误的信息,有着很大的责任,但法院不能“照单全收”,不去做案件当事人身份信息等核查工作,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不调查背后的原因,于是,按照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判案。如此做法,出现错案就难以避免。因此,有必要对法院相关责任人的不作为、渎职等行为,按照责任大小进行严肃问责,并予以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才能起到有效的警示教育作用。

  法律不是儿戏,案件审理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对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从这起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严谨、细致地对待和审理每一个案件,以杜绝类似荒唐案件再次发生。(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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