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盗窃住客财物 酒店不能借法律“耍流氓”

http://www.scol.com.cn(2020-11-23 8:17:2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朱永华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来自江苏的徐先生和妻子等人一行入住成都一家酒店后,妻子的手表和钻戒被酒店员工盗了。很快,当事员工被警方挡获,手表找回了,蹊跷的是:钻戒不见了。酒店表示,他们协助警方调取了监控,也查看了多处位置,确实没有见到被盗窃的钻戒(据11月22日《红星新闻》)。  

  按说,旅客在入住的酒店财物被盗,而且盗窃者还是酒店的员工,并且,该员工也已经承认盗窃了徐先生妻子的手表和钻戒,酒店要做的就是要么归还、要么赔偿。虽然盗窃者已被警方刑拘,所盗窃的手表也已经找到且归还了徐先生。但对下落不明的钻戒,酒店依然负有赔偿责任。但问题是,无论协商赔偿还是通过法律诉讼,赔偿总要有价格依据。而徐先生认为,这枚钻戒是十年前购买,当时的价格是2.38万元,因为时间太久,店家已经不存在,购物票据也已经丢失,着实拿不出钻戒的价值证据。  

  问题似乎陷入了“死结”,酒店员工盗窃了住宿旅客的财物,责任完全归咎于酒店的管理不善,旅客要求酒店做出赔偿合情合理合法。而酒店的答复的也很“在理”,既然旅客要求做出赔偿,在数额上总不能要求赔多少就赔多少吧,势必一定要有价格依据。而且市场上的钻戒价格,从数千到数万甚至十万几十万元的都有,徐先生要求酒店赔偿3万,尽管不算太多,却也不算太少,但缺少购物凭证等为价值依据,酒店也确实难做赔偿。  

  法律界人士给出的意见,虽然也有道理,但也无不强调徐先生必须拿出证明失窃钻戒的价值证据,甚至主张徐先生可以用戴钻戒的照片、视频等来“估算”钻戒的价值。但却都恰恰忽略了在法律诉讼之外,还有更无价的道德诚信。我们都知道,即便是购买再贵重的商品,其购物发票也极少能够保留数年不会遗失,徐先生购买钻戒已过十年,购物小票丢失是再正常不过,酒店明知徐先生拿不出这些证明钻戒价值的直接证据,却让徐先生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纠纷,表面看起来是“尊重法律”,但在笔者看来,很多时候,看似冠冕堂皇的一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其实不过是故意拖延甚至是逃避责任的一种搪塞。  

  我们知道,“通过法律渠道”是需要付出相应成本的,有时甚至还会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尴尬。徐先生一家来自江苏,距成都千里之遥,在成都对涉事酒店提起诉讼显然不是去超市购物,必然会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成本,不仅跨度时间长,一审裁决下来,如果酒店不服提起上诉,还需要进行再审乃至多次审理,即使最终徐先生还是“胜诉”,酒店能否顺利履行法律义务,同样也是未知数。这样盘算下来,徐先生想“通过法律渠道”获得赔偿,最终大概率的是得不偿失。  

  而作为本身就处在成都市的涉事酒店,应对这样的法律诉讼无疑最简单、也最省心,稍微念动“拖字诀”,就足以让徐先生一家来回折腾个没完。可以说,酒店如果敢于甚至乐意承担责任,既不会出现员工盗窃旅客财物的行为,更不会“拿法律说事”,要求徐先生通过法律诉讼获得赔偿。自己员工盗窃住宿旅客财物,是涉事酒店最大的耻辱,真正出于维护酒店的诚信声誉,就应该“无条件”的对旅客做出道歉和主动赔偿,即使付出了“高价”,也是应当承担的教训。法律能够体现出公正,可也是处理矛盾纠纷的最终渠道。能够通过调节协商甚至主动承让就能解决的钻戒赔偿,偏偏要求对方对自己提起法律诉讼,这既是浪费法律资源,更是在用法律“耍流氓”。(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相关评论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作者文集申请开通文集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