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第一案宣判,给个人信息保护“长了脸”

http://www.scol.com.cn(2020-11-22 8:15:2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郭元鹏
作者:郭元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1月20日,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的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宣判,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11月21日《北京青年报》)

  可以说,人脸识别第一案从“诉求表达”到“法庭立案”,从“对簿公堂”到“终于宣判”,经历了曲折过程。这个过程,是“个体”与“群体”的较量,是“护法”与“违法”的较量,是“权益”与“侵权”的较量。人脸识别第一案,“赔钱”不重要,重要的是用法律给个人信息的权益维护“长了脸”,其价值远远超越了1038元的赔偿。也是“刷脸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分水岭。

  我们回看一下这起“复杂着复杂”而又“普通着普通”的纠纷:

  2019年4月,郭兵购买了野生动物世界的“畅游365天”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郭兵与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并录入指纹、拍照。此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要求郭兵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无法入园。郭兵提起诉讼,要求野生动物世界将电子系统里的个人信息删除。也就是“把我的信息还给我”。延伸了来说,最大亮点在于个人信息是不是能“想采集就采集”,是否删除由谁说了算?

  人脸识别第一案的宣判,从法律层面给“我的信息谁做主”一个肯定的,响亮的回答:个人信息是“个人说了算”的,是否删除,何时删除,不是商业采集机构说了算的。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在消费领域的收集、使用虽未予禁止,但强调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即个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和征得当事人同意;个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确保安全原则,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由此不难看出,人脸识别第一案的宣判,不在于那千把块钱的赔偿,而在于个人信息保护和维权的胜利。眼下,是一个“刷脸时代”,各种地方,各种软件,各种网站,都可以采集指纹信息、人脸信息。然而,信息的收集在便捷了生活的同时,也成为安全隐忧。信息时代的指纹信息、人脸信息采集应该遵循“能不要脸”的时候“就不要脸”原则,而不能让信息采集成为泛滥的病态高科技依赖。还需要实现信息采集的绝对透明,你采集了什么信息,用在了什么地方,何时删除,都需要有明确说法。而更需要实现的是,“市民的脸”可以从商业机构“要回来”,而不是“我的脸”“我的指纹”,采集机构想删除就删除,想不删除就不删除。

  人脸识别第一案宣判,个人信息保护就得“要钱也要脸”。(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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