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自己的卡”成了“卡类犯罪”的帮凶

http://www.scol.com.cn(2020-10-31 9:32:0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郭元鹏
作者:郭元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记者10月29日从宁波市公安局获悉:今年10月10日全国“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宁波市公安机关严查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作为“支撑”的涉“两卡”犯罪——银行卡、手机卡。 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机关打击本地涉诈“黑灰产”团伙33个、人员537名,缴获对公银行账户157个、个人银行卡681张、手机278部、手机卡3172余张。其中,368人因为“出借本人卡”被惩戒。(10月30日《宁波晚报》)

  在打击“卡类犯罪”过程中,宁波市警方发现,不少“卡类犯罪”背后有不少帮凶。有的市民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出租出售出借给不法人员。经过梳理,对368名“出借自己卡”的市民进行了惩戒。

  “出借自己的卡”为何也要被惩戒,有的人认为这样的执法太严厉了,自己又没有参与犯罪,自己只是出租出售出借了“自己的卡”,是不法人员实施犯罪的,为啥要算到自己头上!

  表面上看,不论是“出借自己的卡”还是“出售自己的卡”,确实是没有直接从事犯罪行为的。但是,需要知道的是,恰恰是“出借自己的卡”“出售自己的卡”成为了不法人员的帮凶。实施电信诈骗是需要载体的,这个载体,一个就是“手机号码”,一个就是“银行账号”。“手机号码”是用来拨打诈骗电话的,“银行卡号”是用来接收被骗资金的。

  目前的管理越来越严格,无论是手机卡还是银行卡,都是实名制的,想获得“不实名”的空间越来越狭窄。这给不法人员的电信诈骗带来了难度,一定程度上,实名制管理之下的手机卡和银行卡,能够降低电信诈骗比例。警方办理“卡类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三类团伙:第一类是开卡团伙。第二类是收卡团伙。第三类是贩卡团伙。而“出借出售自己的卡”托举了这些团伙的犯罪行为,拓宽了他们的犯罪空间,为他们提供了方便,而且容易躲避惩罚,给案件办理带来难度。一些市民因为“出借自己的卡”“出售自己的卡”,成为事实上的犯罪帮凶,因此被警方惩戒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没有什么冤枉的。

  非法出售、出租、出借“两卡”的,不仅要警方惩戒,还将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5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在个人征信上将会留有污点。以后贷款或者申请房贷、车贷都会受到影响。可以说,这样的惩罚是对头的,对于治理“卡类犯罪”来说具有导向意义,具有更大的约束意义。不管出借出租出售“自己的卡”的人出于什么目的,是为了赚钱还是为了友情,都不能原谅。

  现实生活之后,有这样一句话,叫“我的地盘我做主”,而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我的地盘”都能适合“我做主”的。别让“自己的卡”成了“卡类犯罪”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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