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诬告者亮剑是为担当者担当的应有之义

http://www.scol.com.cn(2020-10-28 8:14:2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李丁乔
作者:李丁乔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中共四川省纪委对4起诬告陷害典型予以通报,其目的在于,释放严查诬告陷害行为、坚决向诬告陷害者亮剑的鲜明信号,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群众依法理性、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积极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明确要求,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引导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是新时代党员干部监管工作的鲜明导向,不仅有利于激发广大干部勤奋务实的担当精神,更有利于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向诬告者亮剑,就是为担当者担当的应有之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从严管党、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处推进,党员干部监管体制不断完善、监管渠道不断拓展、监管内容不断延伸,无论是从投诉举报的成本来看,还是从查处办理的质效来看,都有了极大的提升,也就是说,社会参与监督更加简便快捷了,对党员干部违法乱纪的行为查处也更及时高效了。越是如此越要坚持从严治吏的根本原则不动摇,越是如此越要把保护干部积极性作为重要内容。

  现实中,总有一些别有用心的党员、干部和群众,打着“为公”“除害”“揭发”等旗号,伪造证据、故意捏造、歪曲事实,通过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企图诬告陷害他人,甚至有的还是身边的同事。这些“小九九”表面上看是假公济私的私人报复,实际上是对党员干部的陷害,是对良好政治生态的破坏,对此,决不能听之任之、任其牵着鼻子走,一方面,要及时为党员干部澄清事实,向社会还原真相,另一方面,要坚决向诬告者亮剑,用党纪法规的利刃额遏不正之风。

  党有党纪,国家国法,任何诬告陷害者都应付出应有的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各地在实践操作中,严格对标、精准对表,不仅及时保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同时也严厉打击惩治了一些违法违纪的诬告陷害者。

  不管是党员、干部还是群众,都应该以正确的态度和方式处理好公与私、义与利、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关系,不能因为个人恩怨扭曲事实,更不能为了实现自身非法利益诉求对他人实行打击报复,任何诬告陷害都是有违党纪国法的,在新时代党员干部监管工作中,也决不允许这样的行为。(作者系天府评论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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