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示众”与耻感的缺失

http://www.scol.com.cn(2020-9-8 8:14:4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张楠之
作者:张楠之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日前,不少佛山顺德街坊的朋友圈里都流传着这样一张照片:一位老人脖子上被挂牌在超市门口示众。照片里,老人坐在超市门口,胸前挂着一块手写的纸牌,上面写着“小偷,第三次偷。” 超市负责人称,这位老人多次在超市偷排骨,这么做经过了其本人和家属同意。

  搞出一个写有“小偷”字样的纸牌,并且让人挂于胸前坐在超市门前示众,这样的主意显然是店主出的。对于涉嫌偷窃者,需要公权力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惩罚,任何人都不能动用“私刑”,所以,无论偷窃的当事人本人或其家属是否同意,店主此举都是既有侮辱他人的主观意图,也有侮辱他人的客观举措,是必须坚决予以批判的。

  不过,这件事情还有更多值得深思之处。

  从店家主动联系当事老人家属和报警的举动,以及其儿媳“你们看见我婆婆就赶她出去,不要让她进来”的话语,我们有理由相信老人“挂牌示众”得到了其本人和家属的同意,也有理由推断出当事老人属于“惯偷”,以至于其家属也见怪不怪且不胜其烦。

  惯偷,不肯接受罚款,但肯接受“挂牌示众”,换言之,宁肯丢脸也不丢钱,其心态颇值得玩味。孟子说,“羞耻之心,人皆有之”,意思是说,人人天生有羞耻之心。哪些事会让人感到羞耻?答案是做了不合法、不合理、不合道德伦理的事。偷窃自然是其中之一。

  耻感还有强弱之分。有的人只对公开场合做一些不合道德和情理法的事情感到羞耻,有的人则对独处时做的一些不合道德和情理法的事情也会感到羞耻,前者的耻感较强,后者的耻感则较强。但有的人无论是公开还是私下做那些引以为耻之事,都不会感到羞耻,这样的人很少,却并不罕见——这一事件中的当事老人,就属于此类,假乞丐、碰瓷者,也属此类。孟子说的人人皆有羞耻之心,看来还是过于绝对了。

  对于这样的人,现实中似乎很少有予以有效规范或打击者。假乞丐一旦被戳穿,大都一走了之,换个地方再乞讨;碰瓷者被戳穿,也不过是爬起来拍拍屁股走人就是了,鲜见有被以勒索、寻衅滋事等罪名予以打击者。到于小偷小摸,数额大的惯偷或许还有被拘留个十天半月者,像这一事件中的老人那样偷几块排骨者,因数额较小兼又碍于其年龄,很多时候也就不了了之了——警察来了,不也只是口头教育么?至于罚款,当事人不交,家属不管,似乎谁也奈何不了她。

  很多偷窃者一旦被发现,往往要么承认求饶,要么矢口否认,要么认罚了事,这其实都说明当事人是有耻感的,知道自己做得不对,也知道自己要担责。但对于那些既承认偷窃事实,又不肯接受惩罚,甚至对当众承认自己是“小偷”也能欣然接受者,即毫无耻感者,有什么好办法吗?

  在这一事件中,警察出警后的事实表明,如果只是小偷小摸,还真没有太好的约束这类人的办法。警察的口头教育甚至还不如店主让其“挂牌示众”的办法好,至少可以让更多人知道当事人的品行,从而加强防范。只是,既然当事人毫无耻感,这么做仍然无法达到惩前毖后的效果。

  对毫无耻感之人,真的就束手无策吗?当然不是。这实际上牵涉到一个“口头教育”之后怎么办的问题——轻微到只能进行口头教育或者附带点罚款的行为,如果当事人一犯再犯,一再给他人造成损失或困扰,是不是可以加重处罚,对其进行拘留乃至起诉定罪?

  古人说,“勿以恶小而为之”,但如果有人屡屡为小恶怎么办?道德的劝诫或低限度的惩戒无法发挥作用的话,考虑累积因素加大惩罚力度显然是一个应选项。
作者文集申请开通文集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