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高空抛物属一人所为 是精神病还是处罚太轻?

http://www.scol.com.cn(2020-8-6 8:01:0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朱永华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8月2日中午,在成都泉水西路50号天悦城小区,一名男子将刀具等物品从30楼的家中抛出,落到路面,让周围的商家和住户后怕不已,所幸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据了解,五个月前,该抛物男子就曾往楼下随意扔东西被警方带走处理。事件发生后,为防止该男子再次抛物,小区物业封堵了抛物男子家中的窗户,谁知还是没有挡住该男子故伎重演。目前,该抛物男子目前已被刑事拘留,警方正在调查中(据8月5日《红星新闻》)。  

  设身处地为这个小区居民想一想,着实是“细思极恐”。一般说来,高空抛物的“始作俑者”要么是不谙世事的“熊孩子”干的,要么就是成年人酗酒或是发生矛盾之后的赌气所为。极少有人会无缘无故的从高楼家中向外扔东西。尽管“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难以消除,但对于高空抛物的严重危害,太多的人都已经是心知肚明,在“人命关天”的问题上,没有谁会敢轻易尝试。  

  但这位高空抛物者似乎有些特别,数月之前,就因为高空抛物收到过警方的处理,物业“为绝后患”甚至超越职责范围封堵了抛物者家的窗户。然非但没有挡住该男子抛物的冲动,反而让其变本加厉,这次高空抛物扔下的不仅有塑料袋、牛奶盒、烟头等垃圾,甚至还有菜刀、玻璃烟灰缸、烧水壶、盆子、洗洁精等等。几乎是“能扔尽扔”,30层楼的高度,哪一样东西砸在楼下行人身上,都足以要命,而据物业负责人称,该男子可能存在精神上的问题,这就不免更让人担心,如果真有精神疾病又缺少监护,让其一个人独居30楼家中,对于楼下行人而言,无疑随时都会面临“天降大祸”。  

  按说,针对成年人毫无缘由的实施高空抛物,警方在对其进行调查处理过程中,不会不考虑精神障碍方面的因素,但从相关信息中了解,警方只是对第一次高空抛物男子进行了治安警告和训诫,并没有透露该男子实施高空抛物的具体原因,而这次高空抛物后,警方却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由此不难看出,该男子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实施高空抛物是否与其患有精神疾病有关,还需要警方进一步作出调查和鉴定。  

  但由此也留给人们两点疑问,一个是对高空抛物实施者的出发问题,尽管高空抛物已经“入刑”,但也只有故意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后果的才够得上“犯罪”,而对于一般没有酿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警方往往还“习惯于”批评教育乃至治安处罚。实际上,对于高空抛物有任何姑息,都会助长这一严重行为的再度发生。出于对生命无可挽回的考量,警方应当本着“零容忍”的态度,对每一起高空抛物都应高度重视并从严惩处。很多事实也都能证明,法律严惩所产生的“教育效果”,远比“堵窗户”“装监控”更能避免高空抛物的再度出现。  

  二是针对精神疾病患者所实施的高空抛物处理,按正常逻辑,思维正常的成年人不会无缘由的高空抛物,但患有精神障碍的人实施高空抛物,则可能是“时时刻刻”和“防不胜防”。在确认精神病患者有高空抛物“习惯”之后,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警方都不应“就事论事”给予治安处罚,应当联合社居委和小区物业包括近亲属和法定监护人等进行多重设防,对于精神病患者的高空抛物,工作的重点是避免再犯而不是处罚。因此,如果经鉴定确认两次高空抛物男子患有精神障碍,就不能再任由其独居高楼,而是动员近亲属加强监护或是搬离高楼,将高空抛物隐患彻底消除才是。(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作者文集申请开通文集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