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口罩被惩处,咎由自取

http://www.scol.com.cn(2020-7-20 8:15:1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胡建兵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疫情突如其来,口罩成了“紧俏货”,万众一心共同抗疫之时,却有人妄图发起昧心财,卖假口罩。近日,四川德阳绵竹市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1000元;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1000元。责令被告人杨某某、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00144元,并在《德阳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7月19日澎湃新闻)

  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了中国的经济和民众的生活,全国人民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齐心协力抗击疫情,许多企业和爱心人士捐款捐物。绝大多数经营者恪守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保持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总体平稳。但也有少数不法人员借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趁“疫”打劫,要么哄抬物价,要么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马某共同商量从胡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口罩进行销售。二人在对其销售的口罩来源渠道均不了解也未查验产品质量的情况下,在2020年1月25日至1月26日期间多次从胡某(另案处理)处购进“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共86000只。1月28日,杨某某在绵竹市销售上述口罩时被绵竹市执法机关挡获。期间,口罩除部分被公安机关扣押及被杨某某销毁外,其余76960只已被杨某某、马某通过微信及电话等方式全部销售给他人。经统计,被告人杨某某、马某销售“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的金额共计100048元。经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对被扣押的“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按照“豫械注准20192140044”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经绵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组对被扣押的“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分析,依据《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的规定,该批次口罩为不合格假冒口罩,达不到医用口罩的防护效果,极易造成感染风险。

  口罩是防疫期间最关键的物资,“假口罩”不但不能保护使用者的安全,而且容易误导使用者。使用者以为只要戴上口罩就安全了,便戴上这个假口罩出入一些场合,容易被感染。如果是感染者戴着这些假口罩,也会将病毒传播给他人。这两位不法人员卖假口罩,牟取不义之财,已失去了最起码的道德和法律底线。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因此,依照《刑法》的规定,德阳绵竹市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这两位不法人员进行惩处,使这两人贪了便宜吃了大亏。希望更多的人从中吸取教训,不要存侥幸心理,不然,一旦被发现,后悔就晚了。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加大监控,对于这些利用疫情销售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哄抬物价的行为,必须冒头就打,发现一个打掉一个,性质特别严重的,必须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作者文集申请开通文集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