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取钱银行多给钱了,储户能不能也“离柜概不负责”?近日,这样一则消息引发关注:浙江慈溪秦女士在某银行取款22400元,银行却给了秦女士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女士讨要1600元,遭到秦女士拒绝。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女士告上法庭。秦女士坚称,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她也“离柜概不负责”。(12月17日《华商报》)
“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这是所有银行坚持的一种责任标准。意思是说,请在交易的时候清点账目,只要离开了柜台,无论错的有多离谱,银行都不再承担责任,你即使是损失了,也要你自己承担责任。
“离柜概不负责”有没有一定社会意义?“离柜概不负责”条款需要放在特定历史时期看待。以往的时候,科技手段落后,在银行柜台交易的时候,如果出现了问题,还需要银行负责的话,那一定很难说清楚。因为“空口无凭”,储户说银行少给了钱,或者说存款的单据少写了钱,不好界定。当时推出“离柜概不负责”的制度,也是现实的需要。
但是,既然“离柜概不负责”的条款是需要的事情,那么就应该是“双向约束”,不能只是约束市民,还应该约束银行。你银行可以“离柜概不负责”,市民也当然有“离柜概不负责”的权力。银行不愿意“离开柜台还负责”,市民也应该“离开柜台不负责”。
遗憾的是“离柜概不负责”只是单方面的约束,只约束市民,却不约束银行。以至于成为了不公平的条约。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市民发现银行少给了钱,或者是存单数据上的资金不对,找到银行,银行会“绝不负责”,市民只能吃哑巴亏。而奇怪的是,如果是银行发现“自己吃亏了”,存单的资金写多了,市民的取款给多了,他们就能去追偿。有的要求市民到银行返还,有的甚至报警。这个时候,“多取了钱的市民”,要么被警方训斥,要么会成为被告。
一如这个“多取了钱的市民”就因为自己的“我也要离柜概不负责”拒绝还钱而成为了被告。其结果也是可想而知的,这位市民会因为“拒绝还钱”而败诉。这也是必须的事情。问题是:为何银行可以“离柜概不负责”,市民却必须“离柜还要负责”。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其实“离柜概不负责”已经可以丢进历史的垃圾筐了。如今是一个科技时代,银行处处都是高清摄像头,完全可以有效的界定交易的差错,科技时代给“离开柜台也负责”提供了机会。这种情况下还坚持“离柜概不负责”的霸王条款,就说不过去了。
“离柜概不负责”的霸王条款该有人负责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