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有免于被“疯跑”流量“惊吓”的权利

http://www.scol.com.cn(2015-11-12 8:22:4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张楠之
作者:张楠之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针对11月1日广州龙女士流量“疯跑”一事,11月10日下午中国电信官方给出调查结果,11月1日用户龙女士反映其手机产生超量流量(23GB),通过用户上网记录清单和手机日志的关联分析,中国电信公司技术人员与手机厂商工程师确认:11月1日和8日产生异常流量是由于手机终端应用软件重复下载大流量文件造成的。(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

  随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用4G网络,越来越多的流量“疯跑”事件被报道出来。像龙女士这样的消费者显然受到了很大的“惊吓”,但受到“惊吓”的又何止与龙女士有同样经历的人们,其他在使用4G网络的消费者恐怕也都在心里打鼓,时常惴惴不安。

  即使造成超额流量的是其主动安装的APP软件,对于普通用户来说,由于知识、能力等种种客观因素的限制,他们通常是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的。但电信运营商则不同,由于超额流量的发生必须通过电信运营商才能实现,电信运营商完全可以在第一时间发现流量异常。

  至于判断流量是否异常的标准,并不复杂。因为,如果用户实际使用的流量短时间内出现持续的大幅增加,甚至超出了套餐流量,这便是出现异常——套餐本身就是电信运营商与客户订立的合同,在没有获得用户授权即重要订立新的套餐合同的情况下,电信运营商是不应该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如果在流量达到原套餐流量的情况下电信运营商便停止服务,超额流量便不可能存在。

  但在龙女士以及很多有着相似经历的人的遭遇中,电信运营商既未在流量超额时停止提供服务,也未及时地进行提醒——这在技术上是完全可行的——而是放任流量超额现象的持续发生。这种放任对消费者是有害的,但对电信运营商却显然是有利的,这恐怕也就是电信运营商之所以倾向于放任这一现象存在的原因所在。至于是否存在更深层次的利益纠葛,如电信运营商与相关软件运营者存在的利益分成问题等,不得而知,也不好臆断。

  作为服务的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所以,不管像龙女士这样的遭遇最终的责任方在谁,是软件运营者还是消费者本人,作为流量服务的提供者,既然在技术上可以轻松实现停止服务或及时提醒,却放任了消费者遭受侵害、利益受损情形的发生,电信运营商就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使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这种责任没有规定,在道义上、商业伦理上,电信运营商也是应该受到谴责的。

  消费者有免于受到“惊吓”的权利,电信运营商有使消费者免于受到“惊吓”的义务。如果不肯改进服务,不肯承担基本法律法规或道义、伦理的责任,只能说明这样的电信运营商仍然存在着基于垄断地位的傲慢与无礼。只是,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在电信市场日益开放的当下与未来,这样的电信运营商恐怕最终难逃被消费者抛弃的命运。
作者文集申请开通文集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