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强制医疗不妨适当放宽准入限制

http://www.scol.com.cn2015-4-29 15:03:4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徐甫祥
  去年,按照四川省公安厅的决策部署,达州市、泸州市成为全省建立强制医疗所首批试点地区。去年9月,达州市强制医疗所投入运行,成为省内首家强制医疗所。截至目前,该所已经收治了21名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4月28日《四川日报》)

  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历来是制造社会伤害事故的高危因素,但因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无论是其行为管制,还是后续治疗,均是一件颇让社会及家庭头疼的事。强制医疗所的试点,于国于民于家庭于患者都不啻为一个福音。

  狂躁型精神病人尽管频发恶性伤人案件,社会反应强烈,但他们同时也是社会的重点救助对象。因此,基于高度人性化基础上的管教结合,应当是试行强制医疗的基调。试点中的达州市强制医疗所,现有10名管教民警、12名医护人员;设置有学习室、阅览室、健身室、心理咨询室等各类场地和功能用房3000余平方米;配置了数字高清监控系统、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安检系统、约束床等安全设施;一期设置床位60张。从其群山环抱的自然环境、院落里数百平方米的绿化地带及多样化的功能设施来看,应该说基本满足了管治结合的需要,亦体现了政府对精神病人的人性化关怀,无疑将在很大程度上解除社会及病人家属的顾虑。

  不过,当前的强制医疗试点,虽然有新《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的支撑,但由于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实施细则,强制医疗执行的配套和保障机制尚未跟上,不利于强制医疗试点的后续推进。因此,制定及完善有关配套措施,应当是当前巩固发展强制医疗所这一利国利民新生事物的关键所在。

  这里,笔者想就适当放宽强制医疗的准入条件谈谈自己的看法。

  新《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显然,现行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的对象是已经产生严重社会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虽然这条规定可以有效防止出现“被精神病”现象,但这种仅仅事后的补救不利于对精神病人危害社会行为的提前防范,建议法律就强制医疗对象的准入条件作适当放宽。譬如,发现精神病人具有非常明显的危险性,经常发生寻衅滋事等行为时,尽管还没有造成法律后果,但其隐性危害已可预期。为了有效预防随时可能降临的社会危害,建议可由病人的近亲属或被侵害之人或所在社区向法院申请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当然,前提是必须履行严格的司法审批程序。

  还有一类精神病人,虽不致对他人构成伤害,但由于其自身保护能力太弱,常常面临走失、坠楼及交通事故的危险。近年来,这类精神病人丢失及被伤害的例子并不鲜见,给其本人及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从本质上来说,对自身的伤害也是社会伤害的一部分。可否将这类精神病人一并纳入强制医疗对象,也算是社会文明的一大进步。

  考虑到当前强制医疗所的经济承受能力,这两类病人除生活费可由低保收入解决外,其余费用可根据病人家庭情况,适当收取,不足部分可纳入国家专项救济资金或国家、社会慈善基金统筹解决。

  至于这两类病人经过治疗后重返社会的程序,可以与其他经司法判决途径接收的病人相同。考虑到精神病患者需要长期治疗且受到刺激后容易复发的特点,最低应治疗两年以上,并通过司法鉴定单位的慎重评估后才宜重返社会。当然,其重返社会后的病情观察、工作生活安排及后续管治,亦需辖区公安机关和当地社区有一体化的安排。

  当然,在适当放宽强制医疗接收范围的同时,要防止“被精神病”现象乘虚而入。除了从程序上严格把关、扎紧制度的笼子外,还需建立违法者及渎职者的终生责任追究制度,使之不得不三思而后行。

  强制医疗制度的建立,显示了国家对精神病患者的人性化关怀,体现了时代的文明与进步。据悉,国家层面的《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已进入专家研讨环节。期待“条例”的出台,能进一步对强制医疗的范围、经费保障,强制医疗所的管理与监督体制,被强制医疗人员的权利保障等一应规章予以明确细化,使之做到体系化、条理化、规范化,从而推动强制医疗试点的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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