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ol.com.cn(2014-1-9 15:20:2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郝栩甲
今日,广西老人性侵留守女童成为热点。不少作者对此进行了深度的研讨。其中大部分观点批判对了当地村民对受害女童的“敌视”,而胡文江《时评人不能被人当枪使》一文,则从质疑新闻的真实性发出评论,并且上升到了时评人不能当枪使用。
可是,读罢文章,我却很难苟同他所提出的论点和论据。由此,略论一二。 “ 如果一个被性侵长达两年之久的未成年人由于讨还公道而被多数人指责和敌视,这完全是不正常的。换句话说,新闻所披露的信息真实性是存疑的。”(胡文) 这里的“不正常”,究竟是“未成年人讨还公道而被多数人指责和敌视”这一状况不正常,还是出现多数人指责和敌视“被性侵未成年人”不正常?从后文“换句话说,新闻所披露的信息真实性是存疑的”,倒是可以推出其“不正常”是后者。 那么,出现多数人指责和敌视“被性侵未成年人”不正常,请问这是基于什么判断,是常识,还是其他什么?胡文并没有交代。如果姑且理解为常识的话,反驳起来也太容易了点。试问,鲁迅《药》中看革命党人被杀的“看客”们难道没有指责被杀者吗?就连武侠小说《天龙八部》中的乔峰,不也在做着正义事业而被人非议吗?又或者作者可以说,这些都是文学作品,并非现实所在,那么单单以文革中无所被迫害的“右派”,就足以说明,“讨还公道而被多数人指责和敌视”不是不正常,而是大量存在的!这是可以从人文思辨和客观现实获得证明。 “这不是一个罪恶被制止、坏人遭惩治的故事,反而是女童及其家人遭受了村民的‘敌视’这句话上。具体来说,除了“这不是一个罪恶被制止、坏人遭惩治的故事”这等明显不该出现在新闻报道中的评论性话语之外,就是“村民”这个概念的误用。”(胡文) 读到此处,我还在欣慰作者以一个质疑者的身份去判断一个新闻报道的客观与否,但是事实证明我高兴得太早了。 新闻报道客观真实,这个不假;记者主观性评断也会影响到读者对新闻价值的判断,这个也对。但是,如果我们机械地抱着这个理论去看待一切的新闻事件,恐怕也是不合适的。因为,作为新闻报道是人写出来,本身就有人的主观意识。但是,这里所说的主观报道,并不是那种无视新闻客观真实的,无根无据的主观,换句话说,我们新闻报道中需要记者代表公众,生发尊重客观规律的、饱含人文情怀的、并尊重真理的主观真实。 所以,让我们再回到新闻事件中,在基于法官已经判案这一大前提之下,不管是事前的警察侦查,还是检方的控诉,都是经过了法律的认定认可的,其真实性也是必然的。那么这样一件骇人听闻的事件,大多数人所能生发的人文情感,就是对性侵者的批判,对村民“敌视”的震惊。所以,从这一层面上来说,记者所说“这不是一个罪恶被制止、坏人遭惩治的故事”完全不是胡文所说“不该出现”的评论话语,而是代表大众发声,一种普遍的人类情感倾向,何来的主观臆断呢? 再者,胡文提到新闻报道对“村民” 的误用,指出“村民”是个群体性概念,用到这则新闻当中所代指的就是该村的公众,至少也是多数人。但如果我们遵从理性分析的方法,不难想到,“敌视”女孩者的身份要么是被判刑者的家属,要么是其他利害相关者,这一部分人的情绪能否代表整个村民的大多数?(胡文) 关于“村民”的词汇属性,它可以是一个复合名词(可指单数也可以指复数),就像“中国人”“人”这类名词一样,一个人可以说“人”,两个人也可以说“人”,那么一个村民也可以说村民,两个村民也可以说村民。同时,“村民”也是一个集体概念,指全体乡村的居民。 所以,由此来看,滥用与否,要结合前后的语境。从原新闻报道来看,“女童及其家人遭受了村民的“敌视”,这里的“村民”,一来放置的段落来看,位于新闻报道的导语部分;二来,从后文的详细描述看,其词汇的外延式包涵了“几个妇女”、“围在边上的人”、“村委干部”的。所以,这里的“村民”按照约定俗成的汉语使用习惯,都应当理解为作为复数上的“大多数的村民”。所以,胡文所言的“滥用”于语法、语境不符! 再进一步胡文,指出“滥用”“村民”是在否定“农村多数人的价值观,从根本上否定了数十年来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巨大成果,乃至会动摇公众最起码的是非判断。”(胡文) 这又犯了过度阐释的毛病,“敌视”受害女童本身就是一种落后的文化观点,是理应受到质疑和批判的,而批判的终极目的是推进整个村民精神文明建设,胡文却在本末倒置,且有了讳疾忌医的意味。 而事实上,胡的整篇文章都在质疑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但可惜的是没有拿出有力证据,只是纠结在约定俗成的语汇使用中。 固然,时评人不能凭借碎片化的信息撰发评论,不能当枪使。可是,时评人也不要以“真实性”为幌子,拿着鸡毛当令箭,为质疑而质疑,胡乱扫射一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