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害人激烈反抗轻判凶犯太扯淡

http://www.scol.com.cn(2012-5-29 16:37:58)  华声在线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守拙
作者:守拙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5月24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大二女生小米(化名)在教学楼厕所遭猥亵杀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死缓。量刑理由竟是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轻判。(5月28日《京华时报》)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但并非是“应当”,也就是说,对罪行极其严重的,可以不予以从轻处理。在广东东莞理工学院大二女生小米(化名)在教学楼厕所遭猥亵杀害案中,犯罪嫌疑人敖翔带着水果刀、眼罩、自制面罩、毛织手套等工具,光天化日之下进入学校女厕所对受害人小米实施猥亵。因遭到小米强烈反抗,犯罪嫌疑人敖翔将其头部、脸部往地上撞击,又捂嘴、掐颈数分钟,导致小米当场死亡。可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法非常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符合立即执行死刑的条件。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在一审判决中判处被告人死缓,显然有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自首作为一种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是我国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的鲜明体现,不仅有助于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加快破案,而且能节约司法成本,深挖余罪。但当以自首为“借口”,再加上想当然的推理逻辑,所谓自首也就变了味道,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直接打击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任,窒息了公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信心。长此以往,法治之路必定愈走愈窄。

  在上述案例中,小米(化名)在遭猥亵杀害案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但显然,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按照正常法律逻辑思考案件,而是一心想着以自首的名义为被告人开脱,甚至以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的荒唐理由来辅证“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也是个打击”的结论。这是有违社会法治理念的强盗逻辑,是对《刑法》精神的亵渎,对受害人人格的侮辱,对社会公众感情的蔑视。如果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以判决的理由成立,是不是告诉社会,法律鼓励受害人“拱手相迎”“予以配合”,甚至在遭遇强奸时,少女还得帮罪犯戴上避孕套呢?

  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认为,程序法之于社会制度,犹如航船的桅杆之于船身,船体最轻微的晃动也能体现于桅杆顶端。处于司法制度核心位置的法官正如对时代命运极为敏感的桅杆顶端,需要运用自由心证和裁量权去感受和回应案件真实情况和时代正义需求。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轻刑思想值得肯定,现代司法文明,是应慎用死刑。但是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刑法中确立的、司法中坚持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需要,是现代司法理念和时代发展的趋势,对于坚持保护人权、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法院的审判活动,还须注重引导个案量刑而不是偏离个案衡平、适合基层审判实践而不是背离司法现状、凝聚经验智慧而不是排斥内心确信,这样,量刑结果才能充分的合理性,才能体现司法权威。
相关评论
作者文集申请开通文集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