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评论员 郭韵
近日广东湛江凌晨发生的“无监护人同意抽血”事件,将公共健康紧急权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冲突置于舆论焦点。当防疫人员带着民警深夜进入民宅,对熟睡中的孩童实施抽血时,这一行为既触及法律程序的正当性,也拷问着公共危机中权力行使的伦理边界。
基孔肯雅热作为一种传染性疾病,及时排查和确认病例的确对于防控疫情扩散至关重要。从法律层面看,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赋予疾控机构在疫情暴发时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力。当地卫生部门在接到诊所上报后,积极采取行动,试图尽快明确孩子的病情,是履行公共卫生安全职责的体现。
同时要看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处理未成年人事务应“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一般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进行抽血等医疗行为,需取得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尽管卫生部门在行动前尝试联系家长,家长也有配合防疫的义务,但在未获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上门抽血的合法合规性仍存在疑问。
实际上,真正的合法合规应当包括对执法对象特殊情况的审慎考量。此次事件中,当地部门称情况紧迫,但在实施抽血行为时,是否完全符合紧急医疗处置的法定条件,是否穷尽了所有合理的通知手段,有待进一步探讨。若在并非绝对紧急且可采取其他替代措施的情况下,直接突破个人权利边界,可能违背了法律对个人权利保护的初衷。在具体处置过程中,如何充分尊重监护人的知情权与同意权,如何让执法行为更加人性化,值得深入反思。
当然,应对复杂情况下的公共安全危机,对基层来说是个难题,但也是必须直面的考验。只有在公共安全和个人权利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既要坚持原则、遵循程序、果断处置,筑牢公共卫生安全防线,也要以人为本、讲究方法,争取理解与配合,让群众在感受法治的严肃性与人文关怀的温度中妥善解决此类问题,更好维护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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