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以下简称“国家公园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首部国家公园专门立法,国家公园法不仅为首批国家公园筑起“法治屏障”,更在“保护”与“发展”的天平上锚定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黄金支点”。
保护的真谛,在于把握“自然之力”与“人为之为”的辩证统一。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地貌复杂,气候类型多样,拥有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等各类生态系统。国家公园法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的系统理念,对国家公园实施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将“保持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置于首位,确立“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彰显了对自然规律的敬畏,凸显了对生态保护的法治智慧。
管控的关键,在于统筹“整体布局”与“精准施策”的有机结合。长期以来,自然保护地“多头管理、边界模糊”等乱象,根源在于缺乏系统性法治框架。国家公园法针对性破解这一难题:一方面明确“科学规划总体布局”,从宏观层面优化国土空间保护格局;另一方面推行“分区管控”,划分核心保护区与一般控制区实现精准管理,从制度层面提升了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
发展的要义,在于实现“生态价值”与“民生福祉”的共生共赢。从三江源的生灵欢腾到武夷山的茶香四溢,如何让居民从“守护者”成长为“共享者”,是法治必须回应的命题。国家公园法构建的“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机制,打破了“保护与发展对立”的误区,让生态保护与民生改善的双赢路径真正落地。居民既能守护绿水青山,又能通过生态旅游、特许经营等方式共享发展红利,为国家公园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生态保护不是静止的守护,而是动态的平衡;法治保障不是僵化的约束,而是科学的指引。国家公园法以法治思维界定保护边界、管控尺度、共享路径,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美丽中国建设的坚实支撑。当这部法律真正落地生根,定能让每一处国家公园都成为生态繁荣、民生改善、文明传承的生动样本,在神州大地书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答卷。
编辑:牛霄 校对:孙诗媛 责编:张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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