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厕所次数多被辞退,背后仍是“试用期陷阱”老套路

http://www.scol.com.cn(2022-6-2 14:15:35)  封面新闻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蒋璟璟
作者:蒋璟璟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广州市民林女士在试用期即将结束之际遭就职公司辞退,理由竟是一次直播活动过程中她上厕所太频繁。她对记者解释,活动当天正值她的生理期,去厕所是为了换卫生巾。林女士认为,马上应该转正的日子,但公司忽然将其辞退,明显是骗试用期,上厕所过多只是借口。目前,她已经提起劳动仲裁。公司负责人则回应称:“林女士确实不符合品牌要求。”(澎湃新闻)

  本案中,深感委屈、气愤难平的林女士,已经提起了劳动仲裁。即便最终的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尚未出炉,可是此事的来龙去脉,却让很多“打工人”有似曾相识之感。这份感同身受的共鸣,心照不宣、懂的都懂。

  “上厕所频繁”,是否可算不称职?是否构成辞退理由?之于此,公众基于常识常理的朴素情感判断,自然是持否定意见的。而从法律角度审视,则一切以雇佣双方的合同约定为准!试问,这家涉事公司与林女士有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其中关于岗位职责以及失职惩戒又是如何规定的?针对“解聘”的启动条款又是怎样表述的?仅仅以“上厕所频繁”“不符合品牌要求”就单方面开人,这着实是太过儿戏,颇有仗势压人之嫌。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谓的“录用条件”“规则制度”,绝非是公司说啥是啥、想一出是一出,其理应是合理的、公平的,而不应该“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女员工在生理期上厕所次数多了些,据此就要解聘,这属于典型的“排除基本权利”,本身就是缺乏法理依据的,是毫无道理的。

  耐人寻味的是,在林女士应该转正的前两天,该公司才忽然通知辞退,堪称精准卡点。如此煞费苦心、精挑细选定“日子”,其“占了便宜又不想负责”的嘴脸显露无疑。以极其廉价的报酬榨取了林女士几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力,在临近转正的最后时刻,以“莫须有的理由”把林女士一脚踢开。这波操作,堪称是典型的“试用期陷阱”。事实上,这并非孤例,市面上不少公司人力都是以“广招人,少留用,高流转”的手法来“白嫖”。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机关算尽。

  “上厕所次数多被裁”,让人瞠目结舌的荒诞说辞,所暴露的仍是职场由来已久的“骗试用期”老套路。这很难视作是纯粹的劳资纠纷,而更像是一种体制化的盘剥结构。之于此,既要从个案切入伸张正义强化救济,更要从源头进一步厘清规则,减少投机空间,强化日常执法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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