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准市民后半夜出门遛狗合理吗?

http://www.scol.com.cn(2021-12-7 10:11:54)  四川在线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邓也
作者:邓也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城管局发布的《关于规范中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引发网友关注,该《通告》限制犬只在“早上6:00—凌晨00:00内禁止犬只进入”包括“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在内的公共区域;还规定犬只必需戴口罩。此事在网络上迅速引起热议。

  对此,一位律师说到了关键,他认为,城管作为执法者须依法行政,不能扩大或减少执法的范围,缺乏法律依据的通告是无效的。确实,强制性的通告必须依法发布,其限定范围不能超过发文机关的权限。显然,该城管部门发布此通告的目的是为了城市管理,但内容明显过激、过界,缺乏相关法律支撑。

  饲养宠物是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正当行为,在法律范围内,养不养宠物、如何养宠物,是公民的自由。但这个自由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饲养宠物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以及符合其他关于饲养宠物的规定,这项权利才受到法律的保护。长期以来,出现了一些不文明饲养、违规违法饲养宠物的现象,引发不少矛盾纠纷。相关部门引导、管理、服务、规范公民的文明合法饲养宠物的相关工作还有待加强,但这并不能构成限制公民饲养宠物权利的理由。

  公民饲养宠物,现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对遛狗不拴绳、粪便不清理、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犬吠扰民、损毁绿地等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各地《养犬管理条例》、一些城市文明条例等都有相关规定,对于饲养人,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罚的处罚;《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专门对相关情况明确的规定,饲养人该承担什么责任就必须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还会追究饲养人刑事责任。法律法规挺健全的,但是问题依然存在,一方面是饲养人文明素质和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另一方面还是相关部门执行能力也有待提高。

  现实中,我们理解执法部门的难处,但因噎废食不可取,简单粗暴地一禁了之也不现实。因此,只准市民凌晨遛狗的规定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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