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构红色资源概念 明确使用管理职责

http://www.scol.com.cn(2021-5-10 9:10:57)  四川在线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张立哲
作者:张立哲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革命文物承载党和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记载中国革命的伟大历程和感人事迹,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四川是红军长征经过的主要地区,是川陕革命根据地中心区域,革命旧址分布范围广、数量多、影响深远。近日省委召开常委会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革命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提出加快推进《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立法工作。在目前缺乏统一、完善的全国性专项立法,以及纲领性指导法案的背景下,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因俗施策,根据四川红色资源分布情况出台相应地方法规,对更好保护利用红色资源意义重大。推进《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立法工作,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建构红色资源的概念和分类管理原则。红色资源内涵丰富,准确界定其概念是立法首要任务,也是制定《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面临的第一项难点。在红色资源保护过程中,要坚持因地制宜和可行有效原则,重点对红色资源历史阶段划分、主要内容界定、分类标准设置作出界定。第一,考虑现有立法经验和学界主流研究成果,红色资源的历史阶段划分可界定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伟大实践中形成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第二,考虑红色资源具有有形与无形两种属性,主要内容界定可将党的理论、文献和文艺作品、人物事迹、革命精神、光荣传统和作风等纳入到“无形红色资源”保护,为后续红色资源保护立法的改、修、解释、适用提供空间;第三,为了将更多不能达到文物认定标准但历史价值较高、具有纪念和教育意义的红色资源纳入保护范畴,建议将红色资源分为“不可移动和可移动文物、烈士纪念设施、历史建筑(主要是有形红色资源,主要和国家文物保护法、民法典等上位法衔接)”(第一类红色资源)以及“尚未认定为相应的保护单位或不符合有关认定条件,但历史价值较高、具有纪念和教育意义的有形和无形红色资源”(第二类红色资源)两大类。

  明确红色资源使用管理的职责分工。从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经验看,市县两级政府是红色资源的使用和责任主体。具体的使用人和责任人通常包括文化、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基层自治组织。针对使用管理和责任风险分离的情况,基层有两种方法值得借鉴推广:一是通过第三方企业或者组织(一般为国有文旅企业)与文化体育旅游局,红色遗址实际使用者,签订三方管理责任书:由文化体育旅游局履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安全工作和行政督察职责;红色遗址实际使用者向第三方企业或者组织缴纳使用费用;第三方企业或者组织履行管理和安全的主体责任。二是由县市成立行政编制的管委会,实行“定岗定责”,通过“三定方案”划分红色资源中实际的责任风险。未来立法中,建议在坚持民法典基本法理下,将基层风险责任划分的有效经验通过立法在全省推广。

  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基本途径。未来立法应当借鉴河长制、山长制、路长制、巷长制等公告公示做法,提升全社会红色资源保护意识,维护公民享有红色资源公共服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实施红色资源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强化红色资源直接责任落实。坚持向社会公告公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单位名称、安全直接责任人与安全管理人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以及行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同时建立检察机关关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公益保护制度。

  整合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立法经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中办、国办,财政部、国家文物局也出台有相关意见、办法。我省结合自身文物资源禀赋和实际情况也先后出台过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穷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上位法,借鉴外省重要的立法经验,梳理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法治经验,在对上位法规定细化补充的基础上,吸收我省工作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形成体现地方特色,具有操作性的专项立法。(作者单位: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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