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社会民生 >> 正文
职工休产假莫背“文字债”
http://www.scol.com.cn(2020-8-26 8:27:0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李红军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一封工作安排邮件在网络上流传,邮件显示,公司人事要求女员工在哺乳期每天完成一篇销售心得,每小时要写600字,一个错别字扣50元,重复一句扣100元,晚交或漏交罚500元,此外,考虑其哺乳期视力不好,此任务为手写。正在休产假的女员工被要求每天手写销售心得?近日,据媒体报道,涉事公司表示该员工已返回原工作岗位,正对事件继续调查。(澎湃新闻8月25日)

  对于女职工而言,生孩子是人生当中绕不过去的一道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在生孩子前后将享受一定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然而,上海半木轩家具有限公司却置员工合法权益于不顾,“别出心裁”地要求休产假的女职工每天必须写出一篇所谓的“销售心得”,而且开列出的条件十分苛刻——一个错别字扣50元,重复一句扣100元,晚交或漏交罚500元。面对如此苛刻的奇葩规定,必须用法律之手进行规制,不能让休产假的女职工背上沉重的“文字债”。

  时下有些企业不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事,而是“任性得很”,随意制定所谓的章程,视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为理所当然,把女职工休产假视为一种“恩赐”而不是应有的权利。一些企业对休产假的女职工附加了很多条件,如有违反就用罚款、降薪、甚至辞退“说事”。显然,企业的这种行为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职工休产假是权利不是恩赐,作为企业这一点必须界定清楚。任何单位各个人都无权过多地干预女职工的产假生活。

  职工休产假莫背“文字债”,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要适时介入,依法对企业的任性行为进行法律纠偏,给企业法人和人事部门好好上上法律课,教育这些企业懂得让休产假的女职工背上“文字债”是一种侵权行为,必须纠正;另一方面作为企业要躬身自省。企业让女职工背上“文字债”何以会引起社会的轰动?企业需要从法律角度检视自己的行为。作为企业制定任何规章制度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这是基本的前置条件,依法办事应成为企业家品格和应有的社会遵循。

  联想到前不久上海一家企业因为出台企业新规——职工浪费食物三次即被辞退,引起社会一片哗然。由此可见,在劳资双方的利益博弈中,身处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一方,随时都会遇到各种不平等对待,亟待需要法律出手相援和规制。否则,“企业任性”成为一种社会常态,伤害的不仅是劳动者本人,更严重地践踏法律,伤害着社会品质。对企业的各种“奇葩规定”必须进行“法律过筛”,再也不能让企业任性成为常态。 (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