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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刑责年龄,不妨听听青少年的声音
http://www.scol.com.cn(2020-5-13 8:12:3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许朝军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拟提交议案,建议调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原来的十四周岁下调为十三周岁。这一建议引发公众热议。(《新京报》5月12日)

  面对降低刑责年龄的不同态度,背后的支持和依据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在争论纷纭的背后,更是我们不容回避的青少年刑事犯罪不断低龄化、低龄青少年犯罪性质和情节日益恶劣、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严峻现实。不管是反对降低刑责年龄还是支持降低刑责年龄,估计也都是站在了对青少年犯罪率高尤其是恶性犯罪行为增加忧心忡忡的前提下,这些显然都是值得肯定的。但关键是,我们在反思和审视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在为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以及低龄犯罪行为屡见不鲜而焦虑的同时,我们都忽略了一个重点,那就是我们都没有去问问作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干预重心和主体角色的青少年的意见建议,也没有从青少年的角度去认真审视和反思青少年犯罪行为及低龄化犯罪为什么发生这个引发全社会焦虑的问题。  

  估计很多人都会遇见这样的情形,几乎每起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背后,都潜藏着共性的问题和不容忽视的疏漏。比如青少年违法犯罪对象大多身处留守家庭、单亲家庭等,涉嫌犯罪的青少年大多不知法不懂法进而不守法,触犯法纪的少年儿童很多是受教育成效不明显或者根本没有收到文明道德和文化知识、法律知识熏陶的对象等等。很多触犯法纪的青少年面对被刑罚究责的后果,大多悔恨不已,“不知道有这样的后果”也成为屡见不鲜的类似案件当事人的“悔过口头禅”。对于这些触犯法纪的青少年而言,如果上述教育问题、家庭问题、法律知识普及问题、文明道德熏陶和文化知识教育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恐怕降低刑罚年龄对于他们而言,并无多大意义。如果我们能早于犯罪行为发生时倾听青少年的真实声音了解其成长的真实情况,发现其面临的各种阻挠成长的矛盾和问题,很多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从另一个层面而言,即便是支持或者降低刑责年龄的建议通过,相关法律规约进行了科学的完善调整,但如果这些得不到青少年的认可认同,或者不能触及青少年心灵深处的法纪意识和规则意识,降低刑责年龄也仅仅是一厢情愿的愿景而已,聊无任何现实意义,恐怕最大的结果仅仅是刑罚对象的增加,而不会是青少年犯罪率的根本下降。  

  对事关青少年的法律进行调整和完善,我们首先应充分听取青少年自己的声音和意见。一方面,因为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体是青少年自身,如果得不到青少年的认同,效果肯定难以理想。另一方面,如果少了青少年的声音和意见建议,我们所有看似完美理性的举措,恰恰有可能成为远离青少年成长和生活实际、缺乏针对性、游离于青少年违法犯罪真实原因而无法达到有的放矢效果的发力“走偏”。作为青少年这个特殊群体,不成熟的心智与成熟的躯体之间的矛盾随着社会的发展日益突出,个体触犯法纪的原因千差万别,如果我们仍然从大一统的思路去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而不去俯下身子倾听这些成长主体的声音,既无法掌握和了解青少年成长的实际需求、面临的矛盾问题以及真实的违法犯罪诱因,遏止青少年违法犯罪以及犯罪低龄化的效果可想而知。  

  更近一层而言,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应该是想方设法,因人而异,科学干预,降低青少年犯罪率,从根本上降低犯罪低龄化畸形。这不仅需要用法纪矫正和规约青少年行为,还要从根本上提高青少年的法纪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我们不仅需要从根源上下功夫,从强化青少年普及法纪知识教育上下功夫,让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更要从解决留守儿童、单亲子女、学困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问题,让每个学生都得到文化知识和文明道德的教育熏陶,让每个孩子的身心都获取全面健康成长的阳光滋润。如果我们不去倾听青少年的声音,而站在我们的想当然的角度去采取看似合理的举措,不仅青少年难以获取身同感受的普法效果,更无法因人而宜有针对性地构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防火墙”。(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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