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社会民生 >> 正文
“儿童色情内容”屡禁不绝,治理不能限于监管
http://www.scol.com.cn(2020-4-16 13:50:5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孔德淇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儿童和色情,这两个词本不该并置在一起。可是就有人做着这样的龌龊勾当,让儿童成为色情信息的受害者。前不久,媒体对“芽苗论坛”“次元公馆”等多家涉儿童色情信息网站存在大量会员的现象进行了报道。最近,记者采访发现,网络上仍存在一些个人账号,对该类视频进行传播和贩卖。(4月16日 《中国青年报》)

  为何涉儿童色情内容交易禁而不止?经核查,这些网站均为境外注册网站,服务器在海外,只能对其域名进行查封,但这些网站备用域名众多,每隔一段时间便会更换一次网址,不端掉服务器就无法真正消灭;加之不法分子利用短视频、论坛、社交群组、“两微一端”等平台,分散贩卖、传播儿童色情信息,和公安机关打起了“游击战”,这些无疑都增大了执法监管的难度。

  在立法层面,我国法律也缺少针对儿童色情的专门规定,尽管禁止制作、传播、走私和贩卖色情信息,但对持有包含儿童题材色情信息、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等行为并未明确,惩罚力度也不够严厉。缺乏专门立法、法律位阶低等在一定程度上使涉及儿童色情信息的案件处理陷入困境。

  应该看到,这些行为本身即隐含着对儿童的性侵害及二次伤害,并给一般儿童带来巨大的性侵害风险。如何保护我们的未成年人,除了加大监管力度、关停涉事网站,立法上有必要划定更加清晰的底线与红线,进一步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和专门性,织密打击儿童色情信息的法网。

  针对儿童色情信息治理,可以效法国外儿童保护做法,把个人观看和持有儿童色情影片的行为界定为刑事犯罪,予以精准打击,同时在刑法中进一步细化职业禁止制度,对于有性侵儿童犯罪前科者,严禁其从事与儿童有关的任何职业。

  而对于猥亵、性侵儿童的犯罪行为,应当作出单独规定。例如完善证据采集程序,规定在没有压力的环境中获取被害儿童陈述,且以其陈述为核心构建证据链条,确保犯罪行为受到法律严厉追究的同时,防止受害儿童在司法过程中遭遇二次伤害;借鉴美国的梅根法案等,对于有过性侵犯前科的人,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对公众、社区公开其照片、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最大限度规避儿童性侵害发生,对儿童性安全给予更充分的保护。

  事实上,与事后惩治相比,事前预防更显重要。对于此类案件,任何刑责乃至包括后续的关怀和努力,都无法彻底弥补孩子所受的伤害。除了强化立法,还应通过学校社区加强儿童性教育,完善儿童性侵害事前预防机制,将防范与救济相结合。对于父母来说,则需要加强对孩子的监护。鉴于儿童身心发育不完全,难免对于一些事物感到好奇,父母不妨多些责任心,多关注孩子的一举一动,避免类似悲剧重演。(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