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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评线】天府网评:依“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防控“境外输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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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col.com.cn(2020-3-26 8:34:2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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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建兵 |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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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践中如何准确适用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等问题回应称“行为人在入境时拒绝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检疫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3月25日中新网)
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国的新冠肺炎疫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许多地方已无新增本土病例。然而,“境外输入”病例却出现较快式增长,给我国的防疫形势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何“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成为当下防控疫情的重中之重。
我国是个礼仪之邦,也是一个法治国家。友好对待“老外”是应该的,但这种包容必须有底线,那就是不能触犯中国的法律。一方面不能为了防控疫情,“一刀切”地把所有境外人士都拒之国门之外。但又不能让一些不遵守中国法律的人来把我国的本已转好的疫情搅乱。因此,如何依法对待境外来华人员,既要给他们提供方便,又要防止“境外输入”,必须拿捏好分寸。
在管控“境外输入”的过程中,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准绳都该只有一个,那就是中国的法律。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只要在出入我国国境的过程中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行为,都是绝对不允许的。都应当适用我国法律,适用统一的司法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我们的原则既不该因为是“老外”就无原则地对他们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原谅,也不该因为是“老外”就要加重处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卑不亢、不偏不倚,依据法律,依据事实客观地、公正地来处理,这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也是我们这个开放大国应有的心态和规矩。
日前,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出台的《意见》明确,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卫生检疫措施或者卫生处理措施,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根据《刑法》第330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有期徒刑七年。
平等才是最大的尊重,既不仰视,也不俯视。我们虽可以不像某些国家那样歧视外国人和有色人种,但也没必要对“老外”在我们国土上违法乱纪过分容忍。这就像我们中国人在外国做了违法违纪的事情,也要受到制裁和遣责是一样的。在防控重点转向“外防输入”当下,对各地疫情防控造成严峻的挑战。各地要坚守法律这一底线,在一些原则问题上不能有丝毫的退让,不然,如果由于内外有别,就有可能出现防疫漏洞,势必会使一些“境外人员”在国内的行程中造成一定的病毒传播风险和隐患,使原本已日趋平缓的疫情出现反弹,让我们之前付出的努力付之东流。(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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